一、為統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機密檔案清查及解降密作業,提
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程序。
二、機密檔案管理人員應就下列事項進行清查:
(一)凡已符合解密條件、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不明確需辦理密等檢討者
。
(二)製作擬解密清單會辦各業務單位。
三、承辦人辦理密等變更或註銷程序如下:
(一)自動解密已屆保密期限或已標示解密條件之文件,承辦人依據該項
業務確認已符合解密條件,可自動解密者,填寫本府機密文書機密
等級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紀錄(以下簡稱機密等級變更
或註銷紀錄,如附件)陳送原文件決行首長(主管)核定。
(二)原來文機關以通知單通知註銷機密等級,或變更機密等級,承辦人
應調出原卷審查,並填寫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紀錄陳送原文件決行
首長(主管)核定。
(三)原發文稿件未標示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收到受文機關建議單應辦
理檢討。承辦人應調出原卷審查,並填寫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紀錄
陳送原文件決行首長(主管)核定後,通知原受文機關辦理變更機
密等級或註銷事宜。
(四)變更、註銷或自動解密之案件,須將原文件原有機密等級之標示以
雙線劃去並蓋章,於明顯處浮貼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紀錄。
(五)原文件請連同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紀錄修正編寫頁碼。
(六)原文件未標示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或標示之解密條件未明,承辦
人應調出原卷審查,擬具建議單稿,陳奉核定後繕發,建議該案之
原來文機關辦理密等變更或解密。
四、機密檔案經檢討後,檔案管理人員處理程序如下:
(一)收到承辦人送還之檢討完成案件,於檔案目錄更新修正機密等級為
新密等或「普通」。改為「普通」件之案件,「案由」項登打扼要
案件主旨或事由。
(二)不解密案件仍歸入密件檔案管理。
(三)解密之案件,歸入一般檔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