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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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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機密檔案清查及解降密作業,提
    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程序。


二、機密檔案管理人員應就下列事項進行清查:
(一)凡已符合解密條件、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不明確需辦理密等檢討者
      。
(二)製作擬解密清單會辦各業務單位。


三、承辦人辦理密等變更或註銷程序如下:
(一)自動解密已屆保密期限或已標示解密條件之文件,承辦人依據該項
      業務確認已符合解密條件,可自動解密者,填寫本府機密文書機密
      等級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紀錄(以下簡稱機密等級變更
      或註銷紀錄,如附件)陳送原文件決行首長(主管)核定。
(二)原來文機關以通知單通知註銷機密等級,或變更機密等級,承辦人
      應調出原卷審查,並填寫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紀錄陳送原文件決行
      首長(主管)核定。
(三)原發文稿件未標示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收到受文機關建議單應辦
      理檢討。承辦人應調出原卷審查,並填寫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紀錄
      陳送原文件決行首長(主管)核定後,通知原受文機關辦理變更機
      密等級或註銷事宜。
(四)變更、註銷或自動解密之案件,須將原文件原有機密等級之標示以
      雙線劃去並蓋章,於明顯處浮貼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紀錄。
(五)原文件請連同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紀錄修正編寫頁碼。
(六)原文件未標示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或標示之解密條件未明,承辦
      人應調出原卷審查,擬具建議單稿,陳奉核定後繕發,建議該案之
      原來文機關辦理密等變更或解密。


四、機密檔案經檢討後,檔案管理人員處理程序如下:
(一)收到承辦人送還之檢討完成案件,於檔案目錄更新修正機密等級為
      新密等或「普通」。改為「普通」件之案件,「案由」項登打扼要
      案件主旨或事由。
(二)不解密案件仍歸入密件檔案管理。
(三)解密之案件,歸入一般檔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