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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電子郵件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行政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目的: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配合電子郵件推廣使用及確立電子郵件
    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之功能定位,並讓使用者了解電子郵件信箱
    使用相關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
    本要點適用於本府暨所屬機關。


三、功能定位:
(一)收發信箱:
      1.各機關(單位)設有專屬之收發信箱,作為電子公文傳遞窗口,
        由機關(單位)登記桌負責處理。
      2.收發信箱處理人員應依規定檢視信箱,以免延誤公文處理時效。
      3.收發信箱處理人員由機關(單位)自行管理,如有異動應辦妥業
        務移交(如密碼之交接及變更事宜)。
(二)個人信箱:
      個人專用電子信箱,做為個人電子訊息傳遞之用,由個人自行處理
      。


四、命名規則:
(一)收發信箱:
      以 HsinChu(新竹)縮寫”hc”後加機關(單位)代號四碼,例如
      計畫室代碼為”2900”,計畫室電子收發信箱位址為”
      hc2900@ems.hccg.gov.tw”。
(二)個人信箱:
      以個人員工編號為命名原則,如張三員工編號為”12345” ,其電
      子郵件帳號為”12345@ems.hccg.gov.tw”。


五、帳號異動:
(一)府內單位:
      由人事室提供人員到職、離職人員名單,由系統管理單位負責帳號
      之新增或刪除。
(二)府外機關:
      由各機關填寫異動申請表以電子郵件傳至系統管理單位處理。


六、使用說明:
(一)儲存空間:
      每人 5MB  硬碟空間。
(二)資料儲存:
      收信時信件由伺服主機自動下載至個人電腦,主機端不負責保存已
      下載之信件資料,信件資料由使用機關(單位)或個人自行妥善管
      理。
(三)收信:
      上班時啟用電腦後,應立即查看電子信箱,並就來信內容做適當處
      理。
(四)內容限制:
      機密性資料及文件,不得以電子郵件傳送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送。
(五)附件大小:
      附件檔不得超過 3MB,超過 3MB  之附件檔應先做壓縮處理。
(六)帳號查詢:
      連線至本府群組資訊網(group.hccg.gov.tw/市府通訊錄項下)查
      詢。
(七)使用者端設定:
      由單位內部資訊工作小組成員協助使用者安裝設定。
(八)密碼修改:
      至少每半年必須更改一次,修改時由使用者自行連線至本府群組資
      訊網之市府通訊錄/ 密碼變更項下修改。


七、本系統由本府計畫室管理,負責主機、作業系統、電子郵件系統、帳
    號之管理及維護。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