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
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人民陳情案件,指陳情人以書面(郵寄、傳真、網頁
或電子郵件)或言詞(電話、親赴機關)向本府及所屬機關陳述有關
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維
護之案件。
三、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流程如下:
(一)文書單位收文並判別為人民陳情案件,於登錄文號後送研考單位列管
。
(二)研考單位列管人民陳情案件於逐案登錄列管編號後,應送還文書單位
交業務單位(機關)辦理。
(三)業務單位(機關)接獲案件後,如判定非權責業務,則移文給文書單
位重新登錄;如非屬本府及所屬機關權責,則函轉給權責機關辦理並
副知研考單位。
(四)業務單位(機關)應將辦理情形函復陳情人並副知研考單位;依性質
得簽存案件,亦應會知研考單位。
(五)人民陳情案件經核定解除列管,研考單位應至本府公文整合資訊系統
辦理登錄作業。
(六)如為一九九九市政陳情主題網(以下簡稱市政陳情網)錄案之案件,
由研考單位系統分案業務單位(機關)辦理,並由研考單位列管。各
單位(機關)對於經確認非其權責案件,應於二日內退回研考單位重
新分派。
四、業務單位(機關)答復人民陳情案件時,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
理意見及法規依據,以簡明、肯定之文字答復陳情人,並副知有關之
機關單位。
處理人民陳情案件需聯繫陳情人者,應確實由本府業務單位(機關)
回復,不得委由承攬廠商或他人逕洽陳情人。
五、市政陳情網錄案之案件,業務單位(機關)處理期限以三個工作日為
原則,如案件性質涉及二個以上業務單位(機關),處理期限為七個
工作日。經研考單位列為追蹤列管案件,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曆
天,且不得辦理展期。
非市政陳情網錄案之案件,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曆天,未能於處
理期限內辦結者,承辦人應於期限屆滿前辦理展延,以原限辦日數為
得展期天數;倘有陳情人之聯絡方式,並將延長理由告知陳情人。
六、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必要者,應依新竹市政府落實檢舉及陳情人身分
保密實施要點辦理。
七、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簽報本府單位主管或所屬機關
首長同意不予處理,但仍應予登記,以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或未具姓名及地址。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而仍一再陳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單位,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單位陳情
。
(四)其他經核定免予處理。
前項第二款得僅函知陳情人,並副知研考單位;嗣後陳情人再以同一
事由,透過市政陳情網陳情,僅需將簽准不予處理之情形登錄系統結
案;非透過市政陳情網陳情,需將簽准不予處理之簽案,會知研考單
位。
八、 陳情案件處理獎懲規定如下:
(一)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對於承辦人民陳情案件有特殊績效者,得檢附
事實資料,依據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簽
報敘獎。
(二)逾限之陳情案件,經研考單位稽催後未處理且情節重大者,由研考單
位通知業務單位(機關)提出檢討報告,並簽報市長(或其授權人員
);如仍未改善,由研考單位依據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
員平時獎懲標準簽報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