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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公共工程業務聯繫督導會報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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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新竹市各項公共工程之管理及本
    府各單位間之協調聯繫,以增進施政管理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新竹市政府公共工程業務聯繫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置召集人
    一人,由市長擔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擔任,綜合業務由
    本府行政處主辦。


三、本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
    前項臨時會報,如係因時間性、特殊性、重大性之需要須作密集控管
    者,得由召集人指示或由本府行政處簽請召集人核可後召開重大工程
    會報專案列管。


四、本會報出席單位如下:
(一)本府及所屬各工程主辦單位(機關)。
(二)本府財政處、行政處、主計處及政風處。
(三)其他經指定出席單位。
    召開會報時,主管(或副主管)、承辦科長及承辦人均應參加。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邀請中央相關機關派員列席。


五、本會報列管事項如下:
    本府及所屬各單位(機關)辦理之工程或規劃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納
    入本會報列管:
(一)工程案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上、規劃案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二)上級政府補助之工程。
(三)其他遇有設計、發包、施工及驗收等執行困難需協調解決之工程。


六、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控管列管工程案、規劃案之執行進度。
(二)協調、解決列管工程案、規劃案執行時遭遇之困難。


七、本會報作業流程如下:
(一)本會報召開前,請相關單位提報工程資料。
(二)函發開會通知,並將彙齊之工程資料先行送交相關單位。
(三)召開本會報協調、解決各工程之問題。
(四)製作會議紀錄,函請相關單位依決議事項辦理。
(五)各單位應將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及各工程執行進度提下次會報說
      明。


八、本要點奉核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