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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美術典藏評監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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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充實美術品典藏內容及確保典藏品品
    質與水準,特設置新竹市美術典藏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二、典藏範圍:經本委員會推薦及評鑑值得典藏之美術品。


三、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捐贈美術品之價值及有關資料之評鑑。
(二)推薦及評鑑本府計畫性蒐購典藏之美術品。


四、本委員會依美術品之性質分為西畫組(含水彩、油畫及版畫)、中國
    書畫組(含國畫、膠彩、書法及篆刻)、工藝設計組(含攝影)、立
    體組及綜合媒材創作組等共五組,每組各置委員五人,由本府敦聘學
    者、專家擔任之。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本府文化局局長為各組當
    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


五、本委員會委員應具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現(曾)任國內外大專院校美術及相關科系教師,並對美術品審查
      具鑑識能力者。
(二)曾應聘擔任重要專業展覽之評鑑委員或評審委員。
(三)社會知名美術家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士,並對美術品審查具鑑識能力
      者。
(四)地方前輩藝術家,並對評議項目具鑑識能力者。
(五)地方藝術團體負責人。
(六)美術史、美術評論之專家學者,有重要著述或持續發表相關領域之
      文章,並對美術品審查具鑑識能力者。
(七)對藝術創作、藝術鑑賞及藝術品市場有深入研究,並富經驗之專家
      。


六、本委員會會議依實際需要召開之,每次審查按典藏品之類別邀請該類
    之委員出席,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由召集人指
    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七、本委員會各組委員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八、各組委員會應對評鑑項目提出說明,以證明該物為真品或值得典藏,
    並填具典藏評鑑記錄表,評鑑結果供本府典藏及採購之參考。


九、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支給出席費。


十、本委員會委員應迴避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議案。


十一、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