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充實美術品典藏內容及確保典藏品品
質與水準,特設置新竹市美術典藏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二、典藏範圍:經本委員會推薦及評鑑值得典藏之美術品。
三、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捐贈美術品之價值及有關資料之評鑑。
(二)推薦及評鑑本府計畫性蒐購典藏之美術品。
四、本委員會依美術品之性質分為西畫組(含水彩、油畫及版畫)、中國
書畫組(含國畫、膠彩、書法及篆刻)、工藝設計組(含攝影)、立
體組及綜合媒材創作組等共五組,每組各置委員五人,由本府敦聘學
者、專家擔任之。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本府文化局局長為各組當
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
五、本委員會委員應具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現(曾)任國內外大專院校美術及相關科系教師,並對美術品審查
具鑑識能力者。
(二)曾應聘擔任重要專業展覽之評鑑委員或評審委員。
(三)社會知名美術家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士,並對美術品審查具鑑識能力
者。
(四)地方前輩藝術家,並對評議項目具鑑識能力者。
(五)地方藝術團體負責人。
(六)美術史、美術評論之專家學者,有重要著述或持續發表相關領域之
文章,並對美術品審查具鑑識能力者。
(七)對藝術創作、藝術鑑賞及藝術品市場有深入研究,並富經驗之專家
。
六、本委員會會議依實際需要召開之,每次審查按典藏品之類別邀請該類
之委員出席,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由召集人指
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七、本委員會各組委員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八、各組委員會應對評鑑項目提出說明,以證明該物為真品或值得典藏,
並填具典藏評鑑記錄表,評鑑結果供本府典藏及採購之參考。
九、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支給出席費。
十、本委員會委員應迴避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議案。
十一、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