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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道路排水設施設置改善及管理維護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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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辦理新竹市(以下稱本市)道路排水設
    施設置改善及管理維護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道路排水設施阻塞淤積時,應先由本市環保局負責清理疏通,如
    該排水設施確已無法有效疏通或已損壞時,再由本府工務局或本市各
    區區公所負責辦理改善。


三、本市道路排水設施使用年限如下:
    1.新闢或拓寬完成道路寬度在十公尺(含)以上之道路排水設施:十
      五年。
    2.其他一般性道路排水設施:十年。
    前項排水設施在使用年限內,不得拆除重建。


四、本市道路排水設施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不受第三點規定之限制
    :
  (一)溝蓋、溝面(牆)確已損壞,可局部改善者。
  (二)無法清理疏通,且已影響排水功能,可局部改善者。
  (三)配合本市下水道系統而需整體調整排水高程、方向者。
  (四)其他為利排水功能之必要,經專案簽奉市長核可者。


五、本市各區區公所辦理設置及改善道路排水設施,若涉及下水道系統時
    ,應先送交本府工務局審核,工務局應在五日內審核完畢。


六、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