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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都建字第 1100135720 號函
法規體系: 都計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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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建造執照預審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新竹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其
    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
    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都市發展處建築管理科科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府內委員:
       1、都市發展處代表一人。
       2、交通處代表一人。
       3、產業發展處代表一人。
       4、地政處代表一人。
       5、新竹市消防局代表一人。
(二)業務公會代表:
       1、建築師公會代表二人。
       2、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3、營造工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三)專家學者代表:
       1、建築結構代表一人。
       2、交通管理代表一人。
       3、都市計畫代表一人。
       4、景觀工程代表一人。
    本小組置幹事一人,由都市發展處建築管理科人員兼任,綜理本小組
    行政事務。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
    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委員出缺時,得予補
    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應評估項目
      內容之審議。
(二)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應評
      估項目內容之審議。
(三)其他依規定應辦理預審案件之審議。


四、本小組依受理案件情況,得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審查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由副主任委員代
    理。
    第一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


五、本小組委員對於預審案件有利害關係者,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
    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自行或申請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