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五條第三項及就業
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設置新竹市性別平等工作及就業歧視評
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其附屬法規之諮詢及研議。
(二)性別平等工作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
(三)性別平等工作現況之調查。
(四)其他促進性別平等工作之事項。
(五)求職人或受僱者遭受就業歧視申訴案件之調查及評議。
(六)對制定或修訂新竹市公平就業政策、法案等提出建議。
(七)協助各事業單位、雇主團體或工會訂定公平就業政策。
(八)提供各機構團體或民眾有關就業歧視之諮詢服務。
(九)蒐集有關就業歧視問題之資料,喚起社會大眾重視並提供相關單位
參考。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
主任委員,由勞工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其中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且任一性
別比例應不低於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政府機關代表不得逾全體委
員人數三分之一:
(一)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二)雇主團體代表二人。
(三)性別團體代表二人。
(四)身心障礙團體、原住民團體或新住民團體代表二人。
(五)律師、學者專家或其他社會人士代表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止。但出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派)。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工處相關業務主管以上人員兼任,承主任
委員之命,綜理本會業務,另置幹事一至二人,由勞工處相關業務人
員兼任,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之事務。
五、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副主任委員同時不克
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
理。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
六、本會審議申訴案件,關於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
第三十三條規定。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勞工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