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準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之主管機關為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本基準審查機關
(單位)如下表:(因電腦程式問題表格無法 po 網,請見附件)
三、本市土地改良費用評估,應由依法開業之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土木、
大地、水利、水土保持技師等)覈實估算並簽證負責,作為土地改良
費用評估之依據。
四、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申請核發土地改良費用證明者,應於開
始興工改良之前,填具申請書、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土地改
良費用評估、工程圖說等相關資料,向本府申請驗證。
本府於接到申請書後十日內派員實地勘查工程開始情形。於驗證核准
前已改良之部分,不予核發土地改良費用證明。
在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基地改良得併同雜項執照申請驗證。
五、土地改良應委託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按核准圖說施工,施工過程應
拍攝施工前、中、後相片,以供複勘驗證使用。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土地改良工程竣工翌日起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向本
府申請複勘,並檢附開工前報請核准證明文件、施工前、中、後相片
、竣工圖說等相關文件,以供驗證。
經本府驗證無誤後,核發土地改良費用證明,並副知新竹市稅務局及
新竹市地政事務所。
六、本基準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