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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政顧問遴聘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5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30064212號
法規體系: 人事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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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市政發展,達成市政永續發展目標,
遴聘各領域學者、專家及熱心之社會賢達為市政顧問,提供市政建言並備
諮詢,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聘為市政顧問:
一、曾任中央民意代表三年以上者。
二、曾任省議員四年以上者。
三、曾任縣(市)議會議員四年以上者。
四、曾任縣(市)長四年以上者。
五、曾任政府機關簡任第十職等以上職務四年以上者。
六、曾任大專院校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四年以上者。
七、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從事所學相關工作四年以上,著有聲譽者
    ,或具碩士學位,從事所學相關工作二年以上,著有聲譽者,或具有
    博士學位者。
八、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董事長、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四年以上者。
九、曾任立案之人民團體負責人四年以上者。
十、其他熱心市政建設工作或對市政建設有特殊貢獻者,或對市政建設具
    相當了解,足資市政建設諮詢者。
本市市政顧問任一性別比例應達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


第 3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為市政顧問,已聘任者當然解聘:
一、動員勘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
    案尚未結案。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受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七、曾犯菸毒罪,或違反麻醉品之管理,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案,尚
    未終結者。
八、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第 4 條
市政顧問任務如下:
一、提供市政建言並備諮詢。
二、協助推展市政建設與宣導市政建設成果。
三、應邀參與本府所召集之會議或活動。


第 5 條
本府依市政顧問專長及學、經歷,區分為工商顧問組、教育文化組、觀光
推廣組、治安交通組、城市建設組、環保生態組、衛生社福組。


第 6 條
市政顧問會議以每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由市長擔
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


第 7 條
市政顧問為無給職。


第 8 條
市政顧問由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依其業務需求推薦及審查,經本府核定
後遴聘。市政顧問聘期自起聘日起至市長任期屆滿日止。


第 9 條
市政顧問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應予解聘:
一、有違法亂紀行為,影響本府聲譽者。
二、假藉顧問名義營私舞弊,影響本府聲譽者。
三、行為不檢、言論不當,影響本府聲譽者。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