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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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70022303號 令
法規體系:
衛生類
立法理由:
新竹市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發布令.pdf
圖表附件:
新竹市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表(10701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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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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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1 條
本標準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救護車係指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設置之救護車。
第 3 條
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4 條
救護車設置機關(構)應將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憑證交付病患或家屬。
第 5 條
救護車隨車救護紀錄表應視同病歷保存以備查;無醫護人員或救護技術員
簽章者,不得收取前條費用。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