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提供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校之政府資訊(以
下簡稱政府資訊),其費用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
第 3 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
時,以二小時計算。
第 4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
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第 5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
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五十元。
第 6 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收取。
第 7 條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
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第 8 條
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
宗者,準用本標準之規定收費;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行使請求查
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者,亦同。
第 9 條
本府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另定提
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10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