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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獎助影視製作拍攝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4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20058984號
法規體系: 文化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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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行銷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城市形象,
鼓勵影視業者到本市取景拍攝影片,促進文化觀光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辦
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新竹市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為執行本辦法有關事宜,本府得組成新竹市政府影視委員會(以下簡稱影
視委員會)進行審核。
前項影視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之影視業者如下:
一、依國產電影片及非國產電影片認定基準所稱電影片之製作業。
二、電視節目製作業、動畫影片製作業、製作連續劇類、紀錄片類、電視
    電影類、電視動畫類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
    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者。
我國影視業者,應依電影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取得許可、登記或立案證明;
外國影視業者,須由我國合法登記之影視製作業者代理。



第 4 條
影視業者製作之長片、短片及節目(以下簡稱影片)須有足以辨識本市景
點之場景或對於行銷本市有正面效益,且在本市拍攝或取景之部分,不得
少於影片總長度五分之一,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本府申請補助:
一、長片:總長度應有七十五分鐘以上。
二、短片:總長度未達七十五分鐘。
三、節目(含連續劇):應有五集以上且每集長度為二十分鐘以上。
四、其他對行銷本市具有特殊正面效益之影片,經本府專案核定者,不受
    前述限制。
前項影片應以普遍級、保護級或輔導級方式呈現。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曾依本辦法獲補助,逾期未結或有違約情事者。
二、承攬政府機關委託拍攝之影片。



第 6 條
本辦法補助金額,每案以不超過計畫所需經費之百分之五十及新臺幣二百
萬元為上限。


第 7 條
影視業者申請補助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製作企劃書。
二、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係合資合製者,並應檢附合資合製同意文件
    影本。
三、外國電影片製作業者,應檢附核准來臺製作電影片之證明文件。
四、媒體公開播映合作意向書。
五、宣傳計畫。
六、過去與媒體合作之實績說明。
七、對本市城市意象推廣之效益評估及回饋計畫。



第 8 條
前條第八款之回饋計畫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無償提供於本市景點側拍花絮至少十分鐘(FHD 以上規格)影片,供
    本市作城市行銷等公益之用。
二、同意本府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播映或展示獲補助影片,全片放映三次
    以上。
三、無償授權本府得就影片中擷取本市場景影像作為本府非營利推廣之用
    。
四、影片之片尾及各項對外文宣品應標示補助單位及機關識別圖樣。標示
    方式及機關識別圖樣由本府提供之。


第 9 條
本府受理申請後,提送影視委員會審核,並得通知申請補助者到場說明。
審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補助者。


第 10 條
申請人應於接獲本府核准補助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與本府簽訂補助契約
;逾期未簽約者,核准失其效力。


第 11 條
受補助者應依契約所定期限完成影片製作,並應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若未能依限辦理完成,應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
    本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最長一百八十日,以二次為限。但特殊情形
    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受補助之影片或電視連續劇製作完成後,應檢具以隨身碟或行動硬碟
    等數位儲存裝置之全片一份、本市有關景點側拍花絮及本市入鏡景點
    清單。
三、受補助者接獲本府通知結案審核通過之日起三十日內,應檢具補助成
    果報告書、總支出明細(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
    關實際補助金額)、領據及相關文件,向文化局陳報結案事宜,完成
    相關審核程序後,由本府依契約所訂撥付補助。
四、受補助者應妥善保管支用單據十年以上,以備本府及審計機關查核。


第 12 條
受補助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本府得撤銷其受補助資格並
逕予解除契約,受補助者應繳回已具領之補助款;受補助者經本府通知繳
回補助款,逾期或拒絕履行時,依法追討之:
一、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或與本府所簽訂之契約。
二、繳交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三、影片涉侵害他人著作權,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四、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委員之公正性。
五、受補助者提出資料經本府要求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完成。
六、其他違背法令行為。


第 13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訂之。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