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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1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 1120182650 號
法規體系: 城銷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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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行道
樹之管理維護,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所稱行道樹,指本市轄區內道路所栽植之喬木及灌 木。
二、所稱管理維護,指栽種、移植、修剪、整枝、中耕、除草、補
    植、澆水、施肥、防颱及病蟲害防治等作業。
三、所稱毀損,指行道樹受損或枯死。


第三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城市行銷處。


第四條
行道樹之栽植,應視路段土質、週邊環境及景觀要求等,慎選合宜
樹種。

第五條
因新闢或拓寬之道路或園道,其寬度二十三公尺以上者,工程主辦
單位應先知會管理單位,以考量預留空間栽植行道樹,及回填沃土
土方。
都市計畫道路如需綠化時,其綠化經費應由工程主辦單位納入工程
預算內,並得委託管理單位辦理。


第六條
除管理單位外,不得任意修剪、移植、或砍伐行道樹。若行道樹樹
枝影響臨街住戶時,應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由管理單位修剪之。
行道樹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管理單位應迅速處理或補植:
一、遭不法侵害者。
二、遭颱風、暴雨侵襲折斷或倒伏者。
三、自然枯死或受病蟲害侵襲者。
四、其他事由或自然災害受損者。
行道樹遇有前項第一款情事者,依第九條規定予以追償。涉及刑責
,應即由本市警察機關移送司法機關依法偵辦。


第七條
非管理單位因施工需要遷移或砍伐行道樹時,應檢附施工目的、日
期、地點及方法等資料向管理單位申請核准後始得施工。
未經核准或未按核准之施工圖樣及方法施工,致損毀行道樹或影響
其生機者,依第九條規定賠償。


第八條
拓寬道路或舖築路面,應儘量避免傷害行道樹。如確須砍伐行道樹
時,應擬訂復植計畫,依照前條核定程序辦理。


第九條
人為毀損行道樹或影響生機者,對於一切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行道樹毀損之賠償金額,計算如下:
一、枝幹斷落或樹皮擦損之輕微毀損:賠償金額依該規格樹木基本
    單價計。
二、大枝折損或根群喪失四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以下之極嚴重毀
    損:賠償金額依該規格樹木基本單價加二倍計。
三、只賸主幹及少許枝葉或根群喪失超過二分之一之嚴重毀損:賠
    償金額依該規格樹木基本單價加三倍計。
四、主幹折斷、環剝樹皮、全株枯死或遭挖除之全株毀損:賠償金
    額依該規格樹木基本單價加六倍計。
前項樹木基本單價,依本府當時核定之新竹市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
物、水產物畜禽類補償及遷移費查估基準計算。未列入查估基準之
樹木,比照同科名、規格類似樹木基本單價計算。
行道樹毀損程度,由管理單位會同當地管區警員及相關專業單位派
員認定之。
前四項規定,於毀損本市轄區內道路所栽植之花卉、草皮或影響生
機者,準用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