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有線廣
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免費提供之公益性專用頻道,
特訂定本規則。
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頻道,係指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由系
統經營者免費提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當地民眾,播送公益性、藝文
性、社教性等節目之專用頻道。
第 3 條
本市有線電視公益頻道由本府及轄內各系統經營者統籌規劃。
第 4 條
公益頻道播出節目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應符合有線廣播電視法、著作權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二 應符合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之內涵,並以公共利益及市民服務為
優先,不得有涉及商業或圖利私人之內容。
第 5 條
系統經營者自製有關地方新聞、公共性論壇及社教節目,於公益頻道固定
時段播放,每日播放總時數不得低於四小時。
第 6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