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輕學前教育階段無法自行上下學身心障
礙幼兒之家庭負擔,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指經新竹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
,並具備下列資格之幼兒:
一、設籍並就讀於新竹市教保服務機構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經專業評估無法自行上下學,須由專人專車接送者。
三、教保服務機構未提供免費交通車服務之幼兒。
前項第二款所稱專業評估,指教保服務機構組成專業團隊,參酌個別化教
育計畫、特殊教育方案或其他相關資料,必要時得邀請身心障礙幼兒之法
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加。
第 三 條
符合前條第一項資格者,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就讀期間有不符前條第一項所列資格者,自資格喪失次月起不得領取交通
費,已領取者應繳回,每月以新臺幣八百元計。
第 四 條
申請交通費及審查作業流程:
一、每學年分上、下學期辦理。
二、符合第二條規定者,應由身心障礙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檢
附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向教保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三、上學期於十月三十一日前,下學期於四月十五日前,由教保服務機構
彙整初審合格名單並填報交通補助費統計表,將相關資料報本府複審
後核撥各教保服務機構。
第 五 條
身心障礙幼兒應優先申請交通車服務。教保服務機構提供之交通車乘坐容
量無法服務者始得申請交通費補助。
本支持服務須納入特殊教育幼兒個別化教育計畫(IEP)之中。
第 六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