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與台灣鐵路管理局共同合作推動新竹後站
台鐵宿舍土地利用案,帶動後站地區整體發展,特設置新竹火車站後站土
地開發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
第 3 條
本基金資金來源如下:
一、貸款收入。
二、門票、停車費、租金等收入。
三、本府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四、中央政府補助之專款。
五、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用途如下:
一、墊付他級政府辦理基地內眷舍住戶之搬遷費。
二、辦理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之拆除、清運及基地整理相關支出。
三、辦理設置臨時停車場及相關設施等支出。
四、停車場之經營管理所需支出。
五、債務還本及利息支出。
六、其他雜項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或採集中支付方式辦理。
第 6 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決算之編報,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結算,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