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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申請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70138361號
法規體系: 都計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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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規範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證明書核發事項,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單位為本府都市
發展處。


第 3 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本市實施都市計畫之地區,但不包含新竹科學工業園區
管理局管理範圍。


第 4 條
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一、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明書):指於發布
    實施都市計畫之地區,依據已公告實施之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圖套繪核
    對,就土地之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予以證明之文件。
二、線上申辦:指以自然人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或政府憑證登入主管單
    位開發之網際網路申辦系統(以下簡稱線上申辦系統)辦理之方式。
三、線上適用範圍:指土地使用分區資料已建置於線上申辦系統資料庫內
    ,可供申請人線上查詢及申請之土地。


第 5 條
申請人得以下列方式擇一向主管單位申請核發及領取證明書:
一、臨櫃申請臨櫃領取:適用於全部地段地號土地之申請。
二、臨櫃申請線上領取:限申請線上適用範圍內土地適用。
三、線上申請臨櫃領取:限申請線上適用範圍內土地適用。
四、線上申請線上領取:限本市申請人申請線上適用範圍內土地及外縣市
    申請人申請全部地段地號土地適用。


第 6 條
申請人採臨櫃申請者,應備妥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乙份(每份限申請同一地段內土地)。
二、申請地號土地之地籍圖謄本或電子謄本正本乙份(限最近三個月內申
    請且比例尺 1/500,並應於圖上申請地號下方打「ˇ」)。
三、申請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乙份(非必要文件;證明書申請加
    註公共設施保留地時始需提供,並限最近三個月內申請)。
申請地號土地面積較大致比例尺 1/500  之地籍圖謄本或電子謄本不易判
釋且經主管單位同意者,得不受比例尺 1/500  之限制。
線上適用範圍土地採臨櫃申請時,免附第一項第二、三款文件。


第 7 條
申請人採臨櫃領取者,應臨櫃索取或透過線上申辦系統下載規費單並至本
府指定金融機構繳納後,憑已繳納之規費單收據臨櫃領取證明書。
前項透過線上申辦系統下載規費單之方式,限採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申
請人適用。


第 8 條
申請人採線上申請及領取者,應自行備妥自然人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或
政府憑證登入線上申辦系統,並依系統申辦流程辦理,免附申請文件。


第 9 條
申請人依本辦法申請核發證明書時,以申請土地筆數計算費用,每筆地號
新臺幣四十元整。
每一申請案核發乙份證明書,同一申請案每加發乙份證明書,視同新申請
案件依前項收費標準計算。
申請人應自行核對申請資料是否正確,案件一經受理,已繳納費用不予退
還。


第 10 條
申請人對於證明書之資訊,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以書面請求主管單位
更正或補正之。


第 11 條
依本辦法核發之證明書有效期間為八個月,到期自動失效,不再另行通知

前項期間內,土地位置、範圍、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變更,應以
變更者為準,且證明書立即失效,不再另行通知。


第 12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及申辦流程,由本府另定之。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