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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 1110159106 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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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標準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適用於新竹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3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學校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下:
前項各課程(領域、科目),包括必修(部定、校訂)及選修課程
(領域、科目)。 
第一項教師擔任二種以上課程(領域、科目)教學時,應按各該課
程(領域、科目)每週教學節數占第三條第一項每週基本教學節數
之比率,核計其每週教學節數。
兼任導師擔任團體活動課程之班級活動教學節數,應併入第一項兼
任導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計算。


第4條
學校應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規定,訂定課程計畫,報新
竹市政府備查。
專任教師、兼任導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全學期全部節數,
依前項課程計畫所定跨領域或跨科目之課程均採協同教學方式者,
其教學節數一節,採計為其每週教學節數一節。
前項教師全學期部分節數,依第一項課程計畫所定跨領域或跨科目
之課程採協同教學方式者,以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為其計算基準
,依實際教學節數,支給鐘點費。其屬全學期全部節數或部分節數
,如遇教師請假而未能進行協同教學時,其衍生之代課鐘點費,應
依教師請假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5條
專任教師、兼任導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依課程計畫所定彈
性學習時間,擔任充實、增廣或補強性教學課程授課者,其教學節
數比照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計算之。
前項教師依課程計畫所定彈性學習時間,擔任學生自主學習授課或
指導,或擔任選手培訓或學校特色活動指導者,依實際指導節數,
支給鐘點費。


第6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下:
前項班級數,以學校編制之總班級數為計算基準,不包括進修部或
分部之班級數。 


第7條
學校輔導處(室)主任及專任輔導教師專職學生輔導工作,無需擔
任課程教學。但因課程需求而擔任教學時,輔導處(室)主任每週
基本教學節數,比照前條第一項一級單位(秘書、處、室、圖書館
主任、軍訓主任教官)規定,專任輔導教師比照前條第一項二級單
位教學組長之規定。


第8條
領域專任教師人數超過五人以上之學科教學研究委員會召集人、體
育班、各類藝術才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班召集人之每週基本教學
節數,按第三條第一項專任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減一節。
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健康與體育、全民國防教育等領域專任教
師總人數合計達五人以上,由各校依輪序機制或會議決議等完成校
內行政程序後,其領域召集人得比照前項專任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
節數減一節。


第9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全學期協助辦理學校行政業務,其每週基本教
學節數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減授二節,基準如下:
前項總班級數係以全校班級數為計算基準,減授時數對象不作統一
規定,由各校校務會議決議。
專任教師、兼任導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兼任課程諮詢教師
或其召集人,或承辦政府機關(構)委任、委託、補助或指示學校
辦理之事項者,學校得依有關法令規定,減授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
;其協助行政工作教師人數,不納入本條第一項計算。


第10條
依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聘任之合聘教師,其每週基本教學節
數,按該教師於各合聘學校教學之課程種類及擔任之職稱類別,依
本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第11條
學校應按專任教師、兼任導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登記或檢
定之科目及其專長,排定教學課程(領域、科目)。
學校就不易聘任合格教師之實習課程、選修課程及稀有科目聘任之
兼任教師,其每週教學節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九節為限。


第12條
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由軍訓教官(包括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兼任
生活輔導組長及一般軍訓教官)擔任教學者,該課程每週總教學節
數,由一般軍訓教官平均分配,分配後每人達基本教學節數十節,
仍有賸餘節數時,由軍訓教官兼任生活輔導組長或軍訓主任教官依
第六條第一項生活輔導組長及軍訓主任教官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優先
擔任,再有賸餘節數時,由軍訓教官分別擔任。但軍訓教官於校內
可擔任之課程教學節數不足時,不在此限。


第13條
學校專任教師、兼任導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之每週教學節
數,應達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規定。


第14條
學校專任教師、兼任導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軍訓教官排
定之每週教學節數,超過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者,為其超時教學節
數;超時教學節數,應平均分散於每日,並註記於課表。
學校專任教師、兼任導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軍訓教官超
時教學鐘點費之支給方式,依行政院核定之支給原則辦理。


第1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