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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優良公寓大廈公共安全管理標章申請作業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9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20347140號
法規體系: 都計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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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公寓大廈之
公共安全管理,提升市民居住品質,並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特
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市七層以上公寓大廈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新竹市優良公寓大廈公共
安全管理標章(以下簡稱優良標章):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經本市各區公所核准報備,領有報備證明。
(二)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之規定,定期委託專業機構
      或人員檢查簽證,檢查結果符合規定,並經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報備
      。
(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之規定,定期委託檢
      修專業機構或人員檢修,檢修結果符合規定,並向當地消防機關辦
      理申報。
(四)昇降設備依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之規定,委託專業廠商保養維
      護,並定期向檢查機構申請年度安全檢查,領有昇降設備使用許可
      證。
(五)整幢公寓大廈安全梯(特別安全梯)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門樘或
      門扇均有清楚標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等文字,管理委員會並經常巡
      查門扇之閉合情形。
前項優良標章圖式另由本府公告之。


第 3 條
申請優良標章,應檢具下列文件及資料,向本府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
(三)最近一次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
      。
(四)最近一次新竹市消防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影本。
(五)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影本(使用許可證之件數應與實際使用昇降機
      台數相符)。
(六)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照片(如附件二,每幢建築各樓層至少一張以上
      )。
(七)建築師查驗合格簽證說明書正本(如附件三)(註:非必要檢附文
      件,如檢附本項文件,則(二)至(六)所列文件得免檢附)。


第 4 條
優良標章之有效期限,如建築物地上層數在十五層以上者為二年,七層以
上十四層以下者為四年。


第 5 條
領得優良標章之公寓大廈,如有下列情事,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優良標章:
(一)以不實文件或資料送審者。
(二)在標章有效期間內,發生重大公安或消防事故者。


第 6 條
本府得對領有優良標章之公寓大廈實施不定期檢查。
本府為前項檢查時,發現公寓大廈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令情
事者,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且情節重大者,本府得廢止其
優良標章。


第 7 條
公寓大廈經領得優良標章,如有遺失或損毀,得以書面文件向本府申請補
發。


第 8 條
核發、補(換)本市公寓大廈優良標章,每次收取行政規費二佰元。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