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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2: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小型學校轉型發展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7 月 0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0195668 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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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小型學校轉型發展,促進學生同儕互
動、增進群體多元學習、有效整合教育資源及建構優質教學環境,特訂定
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中、小學當學年度學生總
人數在四十人(含)以下者。
前項人數以本市每年編班基準日學籍系統人數為計算基準。
非屬第一項適用對象,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並取得地方家長代表共識等
後,認為執行轉型對學生及學校有益,經本府核可者,以自發性轉型的方
式,適用本辦法。
本市國民中學當學年度在二個(含)年級數以下者,國民小學當學年度在
五個(含)年級數以下者,優先轉型。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轉型發展包括下列方式:
一、原校裁併。
二、成為分校、分班。
三、試辦另類教育、課程實驗等。


第 4 條
本辦法實施原則如下:
一、以學生獲得最佳受教環境與學習效果為前提,提供學生較寬廣之文化
    刺激,增進同儕互動,促進學習效果。
二、提供地理條件不利地區學童特別照顧,保障學生受教權。
三、整合發展與否須評估學校資源、就學方便性及班級人數,並兼顧學生
    文化刺激、社區發展及經費效益等因素。
四、評估整合發展,應加強溝通協調,並提供必要之協助或配套措施。
五、整合發展後,原校地及設備應妥善規劃再利用。


第 5 條
轉型學校需填具新竹市小型學校轉型發展評估指標試算表(如附表一)及
小型學校發展計畫書(如附表二)後函送本府辦理。
自發性轉型學校需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三),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辦法作業方式如下:
一、以教育部小型學校轉型發展評估指標為本市學校轉型評估標準。評估
    一般性指標後,評分愈低者愈先考慮轉型;然經評估符合任一項特殊
    性指標者,得不採裁併但可轉型為分校或辦理另類教育、課程實驗。
二、每學年度本府核定班級數、學生數後,確達轉型基準之學校,應擬定
    轉型發展計畫並函送本府,由本府組成評估小組初審後,送交新竹市
    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做成決議並經本府核准後公布結果及相關配套
    措施。
三、學校轉型發展作業前應先取得受轉型學校教職員工、家長、學生、社
    區人士等相關人員共識,並得由評估小組進行協助輔導工作。


第 7 條
學校轉型發展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一、學校經核定裁併或轉型為分校或分班後,其超額之教職員工安置方式
    :
(一)校長:依相關規定,輔導參加校長遴選。
(二)主任、教師:尊重其意願及需求,依相關規定比照超額教師輔導介
      聘。
(三)職員:由本府參酌其意願統籌調整移撥安置,或依相關規定辦理退
      休或資遣。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由本府參酌其意願統籌調整移撥安置,或
      依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分校、分班組織員額編制,依本市教師員額編制設置教師,分校得置
    主任一人。
三、學生之安置(含分校、分班不予開班者):
(一)本府補助交通費及保險費,免費接送學生上下學;或由家長自行接
      送,本府視實際需求補助學生交通費及保險費。
(二)前目受補助之學生以該轉型裁併原校區學籍之學生為原則,爾後新
      戶籍有遷徙紀錄者,則不予補助。
(三)承接裁撤學校之學校應訂定轉型受併學生生活及課業之適應追蹤輔
      導計畫並將計畫送府備,以期輔導學生適應新環境查及做為執行成
      效與改進依據。
四、閒置校園之管理使用及活化再利用處理方式:
(一)校舍、校地之處理:校地屬私有者,但校舍為公有者,應與土地權
      利人協商規劃為其他用途或依本府相關財產管理辦法處理;校舍、
      校地屬於本府所有者與其他單位協商後,撥用或共同規劃為其他用
      途。
(二)因整合發展而閒置之校舍、校地、設備器材等,原則由各合併後之
      隸屬學校統籌運用、活化、管理,本府每年酌予適度補助校園管理
      維護所需之經費。


第 8 條
學校辦理第三條第三款之另類教育、課程實驗等,本府應給予適當之課程
彈性及經費補助。


第 9 條
實施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