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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教育專業人員獎懲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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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激勵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教育專業人員發揮專業精神,並使獎
    懲案件有一致之準則與做法,特訂本規定。


二、本市教育專業人員之獎懲應公平、客觀、覈實,且同一事項不得重複
    辦理。


三、本規定之獎勵類別如下:
(一)推展各項行政業務。
(二)服務考核。
(三)辦理各項活動。
(四)指導學生及參加各項活動及比賽(競賽)。
(五)辦理採購案件。
    前項獎勵方式如「新竹市教育專業人員獎勵標準表」。


四、本規定之懲處類別如下:
(一)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1 執行教育法令或教育政策不力者。
      2 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察不週者。
      3 不按課程標準排課,致貽誤教學者。
      4 學籍管理不善,發生錯誤者。
      5 教學未能盡責,貽誤學生課業者。
      6 對學生輔導與管理工作,未能盡責,致發生事故,情節較輕者。
      7 對學生軍訓械彈及器材,未能善盡保管保養之責任,情節較輕者
        。
      8 辦理安全防護工作不力,或疏忽失職,情節較輕者。
      9 推行環境衛生及生活教育,工作不力,成績欠佳者。
     10 辦理供應學童午餐,工作不力,成績欠佳者。
     11 辦理重要輔導計畫,成績欠佳者。
     12 辦理考(甄)試疏忽,以致錯誤者。
     13 辦理教職員福利不力者。
     14 各項例行報表不按時編報,影響統計工作者。
     15 言行失當,有損團體名譽者。
     16 其他辦理有關教育工作不力,成績欠佳者。
(二)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1 辦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度者。
      2 辦理考(甄)試,違規失職者。
      3 行為不當,有玷師表者。
      4 體罰學生,影響其身心健康者。
      5 採用未經審定之參考書者。
      6 對偶發事件之預防及處理失當,而招致損失者。
      7 辦理各種文化活動,未盡職責,而有損聲譽者。
      8 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者。


五、本市教育專業人員酒後駕車,比照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
    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處理原則辦理。


六、凡本規定未列的獎懲項目或其他專案事項,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得依辦理項目及具體事實專案簽辦獎懲。


七、本府認為學校獎懲結果有疑義時,應敘明事實及理由,通知學校限期
    重新報核。若學校重新報核仍無法確實辦理獎懲事宜,本府得逕行核
    布獎懲令。


八、本規定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