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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自辦土地重劃區管理維護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7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20315788號
法規體系: 地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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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維護自辦土地重劃區(以下簡稱重劃
區)公共設施,並規範其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地政處。


第 3 條
新竹市自辦土地重劃區管理維護經費(以下簡稱管理維護費)來源如下:
一、本府核定重劃區重劃工程費用,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收取百分之
    六;其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至一億元間,收取百分之五;其超過新
    臺幣一億元至一億五千萬元間,收取百分之四;其超過新臺幣一億五
    千萬元以上,收取百分之三。
二、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經費,應由重劃區重劃會於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前繳交,並得經
本府核准後,以抵費地抵繳。


第 4 條
管理維護費供各重劃區公共設施管理維護之用,各區專款專用,其運用範
圍如下:
一、道路、溝渠、橋樑之加強及改善工程。
二、雨水、污水下水道設施等改善工程。
三、人行道、路樹、路燈、號誌、綠化等道路附屬工程。
四、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等設施。
五、社區環境清潔維護。
六、其他與本市自辦土地重劃區相關之費用。


第 5 條
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本府已核准重劃計畫書之重劃區,不適
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第 6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