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區域計畫法(以下簡稱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並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裁罰之案
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法裁罰之案件,依其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所得
利益分為下列二種類型:
(一)情節重大案件:
1.經新竹市警察局查獲涉嫌妨害風化之場所並經內政部
列管之案件。
2.經本府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認定涉及有礙公
共環境、衛生、安全或重大惡性違規情形者。
(二)一般案件:前款以外之案件。
三、一般案件之裁罰基準如下:
(一)違規使用面積未滿三千五百平方公尺者,處新臺幣六萬
元罰鍰。
(二)違規使用面積三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每增加一千平
方公尺,加處罰鍰新臺幣ㄧ萬元,不足一千平方公尺者
,以一千平方公尺計算。
屬情節重大案件者,依前項裁罰金額視情節加重處罰,最高
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違反本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行為,經限期變更使用、停
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以下簡稱限期改善)而不遵從
者,得按次處以罰鍰;情節重大案件者,其罰鍰數額逐次加
重新臺幣二萬元,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並得移送
司法機關偵辦。
五、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土地,經查無行為人或行為人經
限期改善而不遵從時,得依本法命土地所有權人、地上物所
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經限期改善而仍不遵從者
,得依本規定按次處罰。
六、屬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後新增之農業用地違規行
為,經本府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認定屬潛在易轉作
工廠之大型違章建築違反本法者,限期改善而不遵從者,有
執行停止供水、供電措施之必要,以第二次裁罰時併同執行
為原則;如因個案特殊,至遲應自第三次裁罰時併同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