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新竹市樹木及綠資源保護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依對受保護樹木及綠資源之生態環境維護和其表現為評選依據,其
表揚對象如下:
一、認養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受保護樹木五株以上,績效良好者。
二、捐贈本市綠化資材達新台幣五萬元以上者。
三、認養本市受保護綠資源所在之綠地一處以上,績效良好者。
四、管理本市受保護樹木及綠資源績效良好者。
五、其他對本市保護樹木及綠資源有具體貢獻者。
第 3 條
符合前條表揚資格者,由新竹市樹木及綠資源保護委員會評選之。
第 4 條
本辦法之獎勵方式由新竹市政府頒給獎狀、獎牌或獎盃。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