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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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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及兒童課後
    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推展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目標及方針
      。
(二)協調規劃本市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推動。
(三)審議其他有關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或其指定之
    人擔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學者專家。
(二)家長團體代表。
(三)婦女團體代表。
(四)兒童團體代表。
(五)公益教保團體代表。
(六)機關代表。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同進退。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時,得予補聘; 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
    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二人,由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社會教
    育科科長及學務管理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負責本會相關行政
    業務。


五、本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由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
    理主席。


六、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定。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除召集人外,
    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