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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補助學校及體育團體參加體育競賽及移地訓練經費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9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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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學
    校及體育團體參加國內外體育競賽及規劃績優選手移地訓練(以下簡
    稱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校及體育團體:指本市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新竹市體育會或
      其所屬各單項委員會,或經本府核准立案之體育團體組成之運動團
      隊。
(二)體育競賽包含國內與國外競賽,競賽分項如下:
      1.國內競賽:經中央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全國單項
        運動協會所舉辦,並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准有案之全國性競賽。但
        不包含邀請賽、表演賽或友誼賽等非正式錦標賽。
      2.國外競賽: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國際運動競賽、國際單項總會
        主辦分齡賽、全國合法登記立案之體育組織遴薦至少有五個國家
        或地區之競賽、本府核准籌組參加之國際賽事及體育活動。但不
        包括邀請賽。
(三)參賽經費:指學校及體育團體組成之運動團隊參加體育競賽所需經
      費。
(四)移地訓練經費:指本市體育會或其所屬各單項委員會,或經本府核
      准立案之體育團體組成之運動團隊依據新竹市績優運動選手培訓站
      實施計畫辦理之國內、外移地訓練所需經費。


三、學校及體育團體得向本府申請補助參賽經費或移地訓練經費。但申請
    補助國外參賽經費者,以代表本市參賽為限。
    前項補助應依附表一所定期程並檢具相關文件申請,逾期申請者,本
    府不予受理。但有特殊原因,經本府核可者,不在此限。
    未依附表一檢附文件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本府得駁回其申請。
    另同一比賽申請單位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相關性質補助者,本府得
    不予補助。


四、經本府同意補助之學校及體育團體(以下簡稱受補助者)應於賽事或
    訓練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附表二所示文件,向本府辦理經費請撥及核
    銷。
    未依附表二檢附文件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視同放棄補助。


五、受補助者應依本府核定之計畫執行。但活動如因不可抗力而無法舉行
    ,已於賽事或訓練前支付之項目仍可辦理核銷。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撤銷原核准處分之一部或全部,
    並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
      實情事。
(二)未履行負擔。
(三)違反運動禁藥規定或違背運動員精神,經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或運動
      賽會(事)主辦單位予以禁賽處分確定。


六、所需經費由新竹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編列預算支應,經費之補助以該
    基金年度預算額度為限,必要時得酌減之,年度經費用罄時,不再補
    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