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學
校及體育團體參加國內外體育競賽及規劃績優選手移地訓練(以下簡
稱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校及體育團體:指本市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新竹市體育會或
其所屬各單項委員會,或經本府核准立案之體育團體組成之運動團
隊。
(二)體育競賽包含國內與國外競賽,競賽分項如下:
1.國內競賽:經中央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全國單項
運動協會所舉辦,並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准有案之全國性競賽。但
不包含邀請賽、表演賽或友誼賽等非正式錦標賽。
2.國外競賽: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國際運動競賽、國際單項總會
主辦分齡賽、全國合法登記立案之體育組織遴薦至少有五個國家
或地區之競賽、本府核准籌組參加之國際賽事及體育活動。但不
包括邀請賽。
(三)參賽經費:指學校及體育團體組成之運動團隊參加體育競賽所需經
費。
(四)移地訓練經費:指本市體育會或其所屬各單項委員會,或經本府核
准立案之體育團體組成之運動團隊依據新竹市績優運動選手培訓站
實施計畫辦理之國內、外移地訓練所需經費。
三、學校及體育團體得向本府申請補助參賽經費或移地訓練經費。但申請
補助國外參賽經費者,以代表本市參賽為限。
前項補助應依附表一所定期程並檢具相關文件申請,逾期申請者,本
府不予受理。但有特殊原因,經本府核可者,不在此限。
未依附表一檢附文件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本府得駁回其申請。
另同一比賽申請單位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相關性質補助者,本府得
不予補助。
四、經本府同意補助之學校及體育團體(以下簡稱受補助者)應於賽事或
訓練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附表二所示文件,向本府辦理經費請撥及核
銷。
未依附表二檢附文件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視同放棄補助。
五、受補助者應依本府核定之計畫執行。但活動如因不可抗力而無法舉行
,已於賽事或訓練前支付之項目仍可辦理核銷。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撤銷原核准處分之一部或全部,
並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
實情事。
(二)未履行負擔。
(三)違反運動禁藥規定或違背運動員精神,經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或運動
賽會(事)主辦單位予以禁賽處分確定。
六、所需經費由新竹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編列預算支應,經費之補助以該
基金年度預算額度為限,必要時得酌減之,年度經費用罄時,不再補
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