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申請借用停車位業務,並維持停
車位使用之公平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停車位係指依新竹市政府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第三條所定之停車場內之停車格位,含路邊及路外停車場。
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交通處(以下簡稱交通處
)。
四、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及民間團體因辦理公益活動
需要,需借用停車位或有阻礙正常收費情事,應於活動開始前十五日
向交通處提出申請,經核准者,免收停車費。
五、本市停車位設置之路段、場站,因道路管線挖掘、柏油刨除加封、人
行道邊溝修繕等工程,各道路養護單位應於接受申請核發路證同時,
通知施工廠商將施工範圍及期間主動於施工日前十日向交通處提出申
請,經核准者,免繳停車費。
六、公務單位辦理臨時性、緊急性之公共工程應要求施工廠商先填具申請
書,於施工前向交通處提出申請,經核准者,免收停車費。
七、為維護道路停車秩序,道路施工復原後,各道路養護單位應監督施工
廠商即時復原停車位標線;若施工廠商佔用時間及路段超過核准範圍
,超過部分視同停車,依該路段公告收費費率計費。
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視同停車,應依規定繳費。
八、因私人理由或非公益之故,臨時性需借用停車位,申請人應於借用前
七日前提出申請,交通處得視實際需要准予申請,並於申請人依規定
繳費後始得使用。
九、申請以不妨礙交通為原則,本府受理各項申請亦得視該路段、場站之
實際交通狀況予以審核。
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