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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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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核發新竹市市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以下簡稱使用權同意書)(如附件一),特訂定本須知。


二、符合新竹市市有基地租賃契約第五點第一項約定,為建築需要者,得
    申請核發使用權同意書。


三、申請核發使用權同意書應檢具下列證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二)
(二)申請核發使用權同意書清冊。(如附件三)
(三)租賃契約影本。
(四)標示四鄰權屬之地籍位置圖。(著色表示)
(五)土地登記謄本。
(六)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七)原有房屋現況照片。(房屋四周外貌)
(八)切結書。(附件四)
(九)建築前後之建築設計平面圖或規劃草圖。


四、核發使用權同意書,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書面審核。
(二)現場勘查。(紀錄格式如附件五)
(三)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提新竹市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
(四)審議通過後由本府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程序提新竹市議會審議
      通過,並陳報行政院核准後,發給使用權同意書。


五、使用權同意書之有效期間為一年,逾期應重新申請。


六、本須知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