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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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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二、教師參加與教學或業務需要之各項在職進修,除出國進修另依相關規
    定辦理外,悉由服務學校依權責審核。


三、教師申請進修學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須服務滿一年以上,其服務滿一年之計算以依法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之學期起算至報考時該學期結束止,服兵役年資不予採計。
(二)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公費畢業生,於
      其服務期限內不得參加全時進修及留職停薪進修。
(三)教師進修系所,須與其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由服務學校依本
      辦法第三條予以認定。
(四)教師進修學位,須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其進修人數,以不超過
      編制教師數百分之五為限,小數點第一位以四捨五入計,編制教師
      數未滿三十人者,得同意二人進修。但參加假日、夜間及寒暑期進
      修者不在此限。
(五)同一學校教師進修人數受名額限制時,其優先順位依序為進修學士
      、碩士、博士學位。


四、教師申請進修程序如下:
(一)教師參加全時進修,以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動薦送或指
      派參加為限。
(二)教師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及留職停薪進修,應於報考前經服務學
      校同意。
(三)各校於每學年開學前應將當年度進修人員名冊(格式如附表)函報
      本府核備。


五、教師進修之給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本府薦送或指派者,視上課實際需要,給予公假。
(二)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服務學校同意者,每週給予公假一日或兩
      個半日,惟學校教學及行政工作仍須親授或自理。
(三)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留職停薪。
(四)報考前未經服務學校同意,於事後經服務學校同意者,以事假或休
      假處理。
(五)未經同意自行前往就讀者,應依相關規定處理。
(六)兼任行政工作教師參加暑期進修者,視上課實際需要,給予公假。


六、進修學位期限如下:
(一)全時進修之期限不得超過二年,超過二年以上,應予留職停薪。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期限不得超過法定最高修業年限。
(三)留職停薪進修者,以學年度為基準,並以二年為原則。如須延長,
      須由指導教授出具證明,並經服務學校同意,至多以一年為限。
(四)教師進修期間,得由服務學校視實際需要變更進修方式,以學期為
      單位,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各款教師進修期間,以其聘約有效期間為準。


七、教師進修、研究期限屆滿或屆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
    者,應立即返回原校服務,不得稽延。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
    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時間之二倍;留職停薪進修、研究或部分辦公時間
    以公假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或公假之相同時間
    。


八、教師留職停薪進修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十日,以書面向學校申請復職
    ;逾期經學校通知仍未申請者,視同辭聘。留職停薪進修超過一年以
    上,如需提前申請復職,應於學校發聘前一個月,以書面向學校提出
    申請。


九、教師履行進修之服務義務屆滿前,不得辭聘、調任或再申請進修、研
    究。但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服務學
    校同意並報經本府核准,不在此限。


十、依本要點進修者,於進修期滿後,如未履行服務義務或未獲續聘,除
    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外,應按未履行義務期間之比例,償還進
    修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


十一、教師參加下列單位辦理之研習,其研習時數依實際上課時數採計:
  (一)各級學校及幼兒園。
  (二)各級政府設立、核准設立之教師在職進修機構。
  (三)本府委託、認可或核准之機構或團體。


十二、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