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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0071621號 令
法規體系: 地政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資料提供之格式,以現有電子資料之格式為限。


第 3 條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包括測量資料、登記資料及地價資料;其收費基
準如附表一。
藉由應用程式介面(API)提供者,收費標準表如附表二。


第 4 條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以光碟片提供時,每片光碟片另收取材料費新臺
幣十五元。


第 5 條
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本府所屬機關或依法
得免費申調資料之機關,免予收費。其他具特殊情形經本府核准者,得免
費提供。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