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資料提供之格式,以現有電子資料之格式為限。
第 3 條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包括測量資料、登記資料及地價資料;其收費基
準如附表一。
藉由應用程式介面(API)提供者,收費標準表如附表二。
第 4 條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以光碟片提供時,每片光碟片另收取材料費新臺
幣十五元。
第 5 條
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本府所屬機關或依法
得免費申調資料之機關,免予收費。其他具特殊情形經本府核准者,得免
費提供。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