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處理違反地政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地價字第1090113185號
法規體系: 地政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地政士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規定之事件,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個別案件違規事實有特別輕微或嚴重之情形者,得按前點裁罰基準酌
    量減輕或加重處罰,但應敘明減輕或加重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