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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辦理土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差額地價分期繳納申請案件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地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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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處理辦理土地重劃及區段徵收案
    件應繳納差額地價(以下簡稱差額地價)之土地所有權人,如因財務
    困難,或其他重大原因,無力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向本府申請分
    期繳納,特訂定本要點。


二、應繳納差額地價之土地所有權人,應填具差額地價分期繳納申請書(
    如附件一)申請分期繳納:
(一)應繳金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得分六期。
(二)應繳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三十萬元者,得分十二期。
(三)應繳金額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者,得分十八期。
(四)應繳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得分二十四期
      。
(五)應繳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得分三十六期。
    土地所有權人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因其他特殊情況,得檢具相
    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延長分期繳納之期限。
    前二項申請分期繳納最後一期之期限末日,不得逾行政程序法第一百
    三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權時效及行政執行法第七條之執行時效屆滿日前
    六個月為限。
    本要點所稱分期,每期為一個月。每期繳納金額,應以總應繳金額按
    核准期數均分繳納。


三、申請分期繳納經核准後,由土地所有權人至本府地政處依程序領取繳
    款書,並按期向本府指定行庫繳納,倘有任何一期未依限繳納或任何
    一期票據未獲付款,本府得以書面通知催繳,經催繳仍未於指定期限
    內繳納者,即喪失其分期繳納之權益,所有未繳納之餘額視為全部到
    期,土地所有權人不得再行主張或申請分期繳納,並應就餘額之全部
    於本府通知限期一次繳納,如未繳納經再通知限期繳納而仍未繳納者
    ,由本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四、本要點實施前未結案件,得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五、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