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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辦理土地重劃抵費地管理及標售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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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為本府)為有效管理及標售公辦土地重劃之抵
    費地,以促進土地利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抵費地未公開標售前,應製作未標售抵費地明細表,納入會計報告,
    以附表方式說明。
    前項明細表於承辦人員異動時,應列入移交。


三、抵費地未公開標售前,每季應派員前往現場勘查,有無遭占用之情事
    ,並作成紀錄。


四、抵費地標售作業之程序如下:
(一)訂定底價。
(二)公告。
(三)開標。
(四)開標後之處理。


五、訂定底價:由本府地政處參酌標售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及市價情形擬定
    底價,提交新竹市市地重劃委員會或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審議,
    其底價不得低於各宗土地之評定重劃後地價。


六、公告:
(一)抵費地公開標售應公告底價、抵費地投標須知、抵費地位置及押標
      金等有關資料。
(二)公告時應公開張貼於本府公告欄及抵費地所在地之區公所公告欄,
      並上網公告。


七、開標:
(一)領標:本府地政處在領標時應清點標單總數,於拆標前當場宣布並
      紀錄之。
(二)拆標:
      1.投標單經審標人員同意後應即辦理拆標。
      2.拆標後應將各段別、各宗抵費地投標數當眾宣布。
(三)審標:
      1.拆封後之投標單應按段別、地號順序整理並送請審標人員審查。
      2.審標人員應由本府有關代表共同組成(應包括本府地政處及有關
        單位之代表)。
(四)決標:
      1.投標單經審查完竣後應按地號順序整理,並核對總數無誤後當場
        公開宣唱及記載之,並將決標結果(金額)當眾宣布及列入紀錄
        。
      2.決標後各宗抵費地之得標價及得標人身分資料應詳細列冊記錄。
      3.本府地政處應繕製開標紀錄。


八、開標後之處理:
(一)本府地政處應將開標紀錄及抵費地決標資料簽報市長核定後通知繳
      款。
(二)開標後之處理應依本府訂定之抵費地投標須知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注意事項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