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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業務收費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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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核算辦理土地徵收及土地徵收補償市
    價查估所需作業費,並供需用土地人編列相關預算之參考,特訂定本
    基準。
    本府辦理區段徵收業務所需作業費,不適用本基準。


二、本基準所定費用包括土地徵收作業費及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作業費
    ,其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分別得辦理之工作如下:
(一)土地徵收作業費
      1.用地範圍勘定。
      2.用地之測量、面積計算、製圖、晒圖。
      3.用地之地籍、地權、地價等資料調查及造冊。
      4.土地改良物之查估、計算及造冊。
      5.協助需用土地人召開協調、說明會議。
      6.協助需用土地人擬訂徵收土地計畫書及各項圖說。
      7.辦理徵收公告及通知。
      8.異議案件處理。
      9.陳情案及行政救濟案之處理。
     10.發放補償費用及辦理存入保管專戶。
     11.通知受領遷移費人限期遷移。
     12.徵收成果整理及報備。
     13.其他徵收作業相關事宜。
(二)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作業費
      1.用地市價之查估。
      2.市價查估結果之協審。
      3.召開新竹市地價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地評會)


三、土地徵收作業費之計算基準如下:
(一)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面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面積超過
      一公頃者,其小數點部分以每公頃單價相乘後四捨五入計算至百元
      。同一用地範圍內因漏列而補辦徵收者,其作業費應併入原案計算
      之。
(二)徵收土地面積每公頃以二十筆計算,每增加一筆,另增加作業費新
      臺幣一千元。人數以歸戶後三十人計算,每增加一人,另增加作業
      費新臺幣三百元。
    前項收費基準於辦理撤銷徵收業務時,減半計收。


四、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作業費計算基準如下:
(一)本府自行辦理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之費用(以下簡稱查估費):
      1.以徵收土地面積每公頃新臺幣四萬六千元計列,面積不足一公頃
        者,以一公頃計;面積超過一公頃者,其小數點部分以每公頃單
        價相乘後四捨五入計算至百元。
      2.每公頃土地筆數以二十筆計算,每增加一筆,另增加查估作業費
        新臺幣五百元。
      3.未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期限內送達者
        ,每案再加計新臺幣六萬元。
(二)本府或新竹市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政事務所)委託不動產估價
      師辦理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之費用(以下簡稱代辦費),每案新
      臺幣二萬元。
(三)市價查估結果提交評定前之協審費用(以下簡稱協審費),每案土
      地三十筆內,以新臺幣二萬元計列,每增加一筆,加收新臺幣五百
      元,未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期限內送達
      者,每案再加計新臺幣三萬元。
(四)召開地評會評定作業費用(以下簡稱評定作業費),每案每次新臺
      幣二萬元。
(五)已評定通過之徵收土地宗地市價,因宗地個別條件變動或所有權人
      異動造成合併評價單元計算方式變動,而調整計算結果者,按修正
      筆數每筆新臺幣五百元,計收資料異動作業費。


五、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作業得由需用土地人與本府協調,依下列方式
    辦理:
(一)本府或地政事務所辦理市價查估並提送地評會審議者,應支付查估
      費、評定作業費及資料異動作業費。
(二)本府或地政事務所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市價查估、協審及提送地
      評會審議者,應核實支付不動產估價師報酬、代辦費、協審費、評
      定作業費及資料異動作業費。
(三)需用土地人自行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市價查估作業,由本府辦理
      查估結果協審及提送地評會審議者,應支付協審費、評定作業費及
      資料異動作業費。
    經評定通過之徵收土地宗地市價,如部分宗地,漏未作土地徵收補償
    市價查估或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八條申請一併徵收,需重新查估者,依
    前項規定辦理。


六、本基準所定費用以核實支付為原則,第二點所定之工作項目,確因實
    際執行需要,致原列經費不敷支用者,得敘明事實及理由,並擬具增
    加作業費之概算明細表,洽需用土地人協調處理。


七、依據本基準規定送請需用土地人撥付所需作業費,以代收代付款方式
    處理,其經費結報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