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考核本市各區公所辦理非都市土
地使用管制查報業務績效,提升土地使用管制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府每年於一月及七月間派員實地辦理區公所非都市土地管制業務績
效督導考核。
三、業務督導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依附表一規定。
四、本市各區公所應於每年六月、十二月底前,將該年度非都市土地使用
管制業務執行之各項工作成果及有關之業務資料予以彙整成書面資料
,備供考核之用。
五、考核結果應通知各區公所,其有應行改善事項應於一個月內改善完成
並報本府備查。
六、年度督導考核成績,以兩次考核結果總平均分數計算,分為下列評比
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四)丙等:未達七十分者。
年度考核成績為優等者,區公所主辦人員嘉獎二次及業務主管嘉獎一
次;年度考核成績為甲等者,區公所主辦人員嘉獎一次;年度考核成
績為丙等者,本府加強輔導並予以複評。複評結果仍未改善者,得對
區公所相關人員予以懲處。
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