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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樹木及綠資源保護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產發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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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新竹市樹木及綠資源保護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二、新竹市樹木及綠資源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新竹市受保護樹木及綠資源之審議認定事項。
(二)核定列管受保護樹木及綠資源經公告後之異議審議。
(三)列管受保護樹木及綠資源解除列管之審議。
(四)處理關於受保護樹木及綠資源之審議、諮詢、解釋、鑑定、協調、
      爭議及重大違規事件。
(五)年度表揚保護樹木及綠資源成效卓著人士之審議。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產業發展處
    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業務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三至五人。
(二)具有植物、園藝、景觀、植病、森林等及其他相關專業學術領域之
      專家學者二至四人。
(三)相關公會、學會、基金會、公益團體等及熱心參與之社會人士二至
四人。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產業發展處科長兼任,綜理本委員
    會行政事務;置幹事若干人協助之。


五、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
    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同時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
    人代理主席。


七、本委員會每六個月舉行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八、本委員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以全體出席委員過半數
    同意始得決議。


九、本委員會兼任委員為無給職。


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