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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 1110134927 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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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竹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
五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特殊教育專家及學者。
(二)專科醫師。
(三)治療師。
(四)社會處代表。
(五)新竹市衛生局代表。
(六)教育處代表。
(七)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
(八)學生家長代表。
(九)特教班專任教師代表。
(十)同級教師組織代表。
前項委員,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
,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置幹事一人,負責本會幕僚作業。


第 3 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其任期自聘(派)當年一月一日起至隔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並得連任。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予補聘(派)任;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4 條
本會職權如下:
(一)議決鑑定、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法與程序。
(二)建議專業團隊及新竹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遴聘之專業人員。
(三)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
(四)執行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
(五)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及輔導事項。
前項事項必要時得授權本府教育處先行辦理,並提報本會追認。


第 5 條
本會應於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安置會議(以下簡稱安置會議)召開七日前,
將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資料送交學生家長;家長得邀請教師、學者專家或相
關專業人員陪同列席該會。


第 6 條
本會應就安置會議之決議,於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前,對安置機構以書面提
出下列建議:
(一)安置場所環境及設備之改良。
(二)復健服務之提供。
(三)教育輔助器材之準備。
(四)生活協助之計畫。


第 7 條
本會應每年評估安置會議決議之適當性,必要時視實際狀況調整安置方式



第 8 條
本會應配合本府結合新竹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新竹市特殊教育諮詢會、
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及其他相關組織,建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


第 9 條
本會應積極協調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審查暫緩入學及在家教育等申請案
件。


第 10 條
本會應審核在家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並輔導實施。


第 11 條
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但其學區無合適特殊教育
場所可供安置者,得經本會鑑定後,安置於其他學區之特殊教育場所。


第 12 條
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兩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
議,以落實執行各項工作。
本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第 13 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 14 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