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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083218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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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新竹市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由教育處
處長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遴聘(派)任之,聘任委員
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
一、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行政人員。
四、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
五、同級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
六、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七、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
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九、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前項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行政人員、相關
機關(構)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
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任;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業務科科長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教育
處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第 三 條
本會執掌為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研擬修訂特殊教育法規。
二、規劃特殊教育資源分配。
三、培訓特殊教育師資及相關人員。
四、建置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路。
五、提供特殊教育教學及輔導。
六、提供特殊教育服務措施。
七、提供社會福利、勞工及衛生等有關特殊教育轉銜服務。
八、其他有關促進適性及融合之特殊教育研究發展之相關事項。


第 四 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之決議應有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第 五 條    
本會每六個月應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本會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等相關資訊,應公開於網際網路。


第 六 條    
本會依第三條職掌所作之決議,應轉請教育處為妥適之處理。


第 七 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