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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123919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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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竹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與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為促進
特殊教育發展及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
    務。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審議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
    導等相關事項。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
    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六、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
七、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八、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九、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一、審議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設班計畫與課
      程計畫。
十二、審議特殊教育方案。
十三、審議轉學或轉入不同群科身心障礙學生之學分數對照與認定。
十四、處理特殊教育相關建議事項。
十五、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
,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各處室主任及附設幼兒園代表。
二、普通班教師代表。 
三、特殊教育教師代表。
四、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
五、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
六、教師會代表。
七、家長會代表。
前項第四款學生及第五款學生家長代表,該學生應具有學籍且未休學;學
生委員未具完全行為能力者,應於聘任前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學校無身心障礙學生者,得不予遴聘第一項第四款身心障礙學生及第五款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無資賦優異學生者,亦同。
第一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一年,並隨其本職或身分進退,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
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四項規定聘
(派)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主管兼任。


第  4  條   
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擔任主
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


第  5  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