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其範圍如下:
一、新竹市所屬市立高中。
二、新竹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三、新竹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
第 三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建立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以下簡稱支
持網絡),包括下列各機關或組織(以下簡稱各單位):
一、新竹市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特諮會)。
二、新竹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三、新竹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四、新竹市特殊教育輔導團。
五、相關特殊教育專業團隊。
六、其他相關機關或組織。
前項支持網絡涉及本府社政、衛生、勞工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
,教育處應協調各該機關協助辦理。
第 四 條
支持網絡各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特諮會:提供支持網絡發展之諮詢及成效評估。
二、鑑輔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就學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
。
三、新竹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一)協助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之學生及幼兒轉介鑑定、通報與建立人力
及社區資源庫。
(二)提供教學資源與輔助器材、特殊教育教師巡迴服務、專業人員服務
、支持服務、諮詢及輔導。
四、新竹市特殊教育輔導團:辦理特殊教育訪視及輔導,提供教師及教保
服務人員專業諮詢等事宜。
五、相關特殊教育專業團隊:結合相關專業人員,提供特殊教育支援服務
。
第 五 條
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得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或特殊
教育方案所需,向支持網絡各單位申請提供特殊教育教師巡迴輔導、專業
人員服務、教育及運動輔具、諮詢及其他相關支持服務。
支持網絡各單位應於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申請後一個月內,評估個案需求
,並提供必要之諮詢、輔導及服務。
第 六 條
支持網絡各單位應依其任務定期召開會議,研訂、執行及檢討各工作計畫
,並編列相關經費。
本府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支持網絡聯繫會議,強化支持網絡各單位之聯繫
及合作,並規劃、檢討特殊教育實施現況及未來發展;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
第 七 條
本府應定期檢核支持網絡各單位之運作績效,作為訂定特殊教育政策及編
列年度預算與經費(資源)分配依據,並彙整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對支持
網絡提供之服務品質建議,檢討改進服務措施。
第 八 條
支持網絡各單位、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辦理相關業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
護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保護個人資料,並加強資訊安全維護。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