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指經新竹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
,並具備下列資格者:
一、設籍並就讀新竹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領有身心
障礙證明,障礙程度在中度以上之學生。
二、經專業評估並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之無法自行上下學,須
由專人專車接送。
三、學校未提供免費交通車服務之學生。
前項第二款所稱專業評估,指學校組成專業團隊,參酌個別化教育計畫、
特殊教育方案或其他相關資料,必要時得邀請身心障礙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或實際照顧者參加。
第 三 條
符合前條第一項資格者,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就讀期間有不符前條第一項所列資格者,自資格喪失次月起不得領取交通
費,已領取者應繳回,每月以新臺幣八百元計。
第 四 條
申請交通費及審查作業流程:
一、每學年分上、下學期辦理。
二、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應由身心障礙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
顧者檢附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向學校提出申請。
三、上學期於十月十五日前,下學期於四月十五日前,由學校彙整初審合
格名單並填報交通補助費統計表,將相關資料報新竹市政府複審後核
撥各校。
第 五 條
身心障礙學生應優先申請交通車服務。學校提供之交通車乘坐容量無法服
務者始得申請交通費補助。
本支持服務須納入特殊教育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IEP)之中。
第 六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