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新竹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受檢核機關為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處及所屬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經管單位)。
三、財政處會同主計處、政風處及有關機關指派人員組成檢核小組,共同辦理
市有財產定期檢核。
前項所稱有關機關,指當年度經抽檢二級機關、學校之上級機關(單位)。
四、市有財產檢核方法及時程規定如下:
(一)經管單位自行檢核:經管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就經管之市有財產,
依檢核項目所需書表自行檢核,並送財政處複核。
(二)定期檢核:檢核小組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以抽檢方式實地查核經管單
位市有財產管理情形。抽檢比率不得低於經管單位數量總和百分之十。
(三)不定期檢核:財政處得視實際需要自行或會同有關機關,對經管單位之
市有財產管理情形辦理查核。
五、市有財產管理檢核項目如下:
(一)財產登記情形。
(二)財產盤點情形。
(三)珍貴財產管理情形。
(四)不動產管理、使用及收益情形。
(五)動產管理及使用情形。
(六)其他財產管理情形。
前項檢核項目所需書表,由財政處另定之。
六、經管單位自行檢核發現之缺失,應依市有財產相關規定檢討改善,並作成
紀錄陳請機關首長核閱。
財政處應將定期及不定期檢核結果通知受檢經管單位,其有缺失者應限期
提出改善計畫報本府備查,並追蹤列管至完全改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