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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市有財產管理檢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財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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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新竹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二、檢核對象: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處及所屬機關、學校。


三、檢核方法:
(一)書面檢核:
      1.自行檢查:各管理機關(單位)就經管之市有財產,依檢核紀錄
        表所列檢核項目自行辦理財產檢查,管理機關(單位)對檢查後
        之財產管理缺失應自提改善計畫併同檢核紀錄表函送本府複核。
      2.複核:本府財政處接獲管理機關(單位)之檢核紀錄表及自提改
        善計畫後,應就其檢核結果及改善計畫進行複核。
(二)實地抽查:由本府組成抽查小組,視需要至各管理機關(單位)實
      地抽查。


四、檢核時程:
(一)書面檢核部分:
      1.自行檢核:每年一月一日起至一月三十一日止。
      2.複核:每年二月廿八日前辦理完成。
(二)實地抽查部分:每年辦理不定期抽查。


五、檢核項目:如附新竹市政府市有財產管理檢核紀錄表。


六、檢核結果處理:檢核結果應通知受檢機關(單位),其有缺失者應限
    期提出改善計畫報本府備查,並追蹤列管至完全改善為止。


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