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重新規定地價,齊一作業程序,
特訂定本要點。
二、都市計畫範圍及公共設施保留地使用分區釘樁、分割、登記:
(一)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之都市計畫樁,本府都市
發展處應於都市計畫(含都市計畫變更)核定發布實施後,八個月
內釘立並依法公告確定後,將樁位坐標表、樁位圖及有關資料送交
新竹市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政所)外,並應實地完成樁位點交
作業,據以辦理地籍逕為分割測量。本項作業,地政所於接獲都市
計畫樁有關資料後,應於公告地價二個半月前,優先辦竣地籍測量
及分割登記。但都市計畫樁有關資料在公告地價前六個月以內點交
者,地籍測量及分割登記得俟公告地價後三個月內辦理完竣。
(二)分割應包括:
1.都市計畫範圍。
2.各種使用分區範圍。
3.公共設施保留地範圍界線之測量分割,並作成測量成果及註明其
分區使用類別以為登記之依據。
(三)依據前款測量分割成果逕為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於登記完畢
後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換領書狀,同時通知新竹市稅務局(以下
簡稱稅務局)註明稅籍,期求地稅兩籍一致。
(四)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資料以本府都市發展處公布實施者為準。
三、地籍藍晒底圖與正圖校對釐正:
(一)土地分割、合併、新登記、坍沒、界址調整及地目變更等,地政所
應即辦理數值化地籍圖檔修正及訂正地籍圖及地籍藍晒圖,並將地
籍異動資料於次月十五日以前函送內政部土地測量局訂正地籍藍晒
底圖。
(二)地籍圖、地籍藍晒底圖及數值化地籍圖檔與土地登記簿四者應保持
正確一致,如有不符,應即查明訂正。
四、製作地籍圖:按作業必需之地價分布圖、地價區段圖、地價區段略圖
等不同用途,分別晒製或電腦產製不同比例尺之地籍圖供用。
五、查校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地址、身分證號碼:
(一)查校範圍:
1.辦理重新規定地價前一期之地價稅單或田賦單無法送達者。
2.身分證號碼欠缺或不符者。
(二)查校方法:
1.辦理重新規定地價前一期之地價稅單或田賦單無法送達者,由稅
務局依課稅資料填註查校表,送地政所先行查對土地登記簿,其
住址經異動,而稅務局尚未辦理訂正者,依據登記簿記載之住址
填註查校表中「新住址」欄;其屬身分證號碼欠缺者,應即函送
稅務局轉送戶政機關辦理查校,其屬住址欠缺者,應派員實地訪
查,並將實地訪查結果填註於查校表「原住址」欄,再送戶政機
關查校,期求正確(格式及編造說明如附件一之一及一之二)。
2.如查校時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理繼承登記,其繼承人姓名
住址及身分證號碼等資料,則根據住址查校表另造清冊與歸戶清
冊一併移送稅務局參考(格式及編造說明如附件二之一及二之二
)。
六、宗地面積持分比例不等於一之土地校對土地登記簿:
(一)稅籍資料內宗地面積持分比例不等於一之土地,於校對土地卡後,
仍無法處理部分,由稅務局以地籍資料通報查詢聯單移送地政所處
理,地政所應即校對土地登記簿,必要時並予以查對有關資料。
(二)前款查處情形地政所應通報稅務局。
七、調查地價實例:地價調查應以買賣實例為主,無買賣實例者,得調查
收益實例。
(一)地價資料之蒐集:
1.地政所應指派熟悉土地估價人員依照下列方法,調查土地買賣、
交換、標售、拍賣、讓售、典押、租賃及公證等資料。
(1)依土地現值申報書副聯向當事人、四鄰、不動產估價師、不動
產經紀人員及地政士等調查土地買賣、交換及設定典權等價格
資料。
(2)向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調查公有土地標售及讓售等價格資料。
(3)向當地法院調查房地買賣及租賃之公證登記價格,與不動產之
拍賣價格資料。
(4)向金融機構調查有關不動產抵押之估價資料。
(5)向當事人、四鄰及不動產經紀人員調查房地租賃實際租額、押
租或保證金等資料。
(6)向稅務局調查公司或法人團體之土地或房地交易價格資料。
2.調查所得之買賣實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價格明顯偏高或偏低
者,應先調查其鄰近相似條件之土地或房地之市場行情價格後作
適當之修正,以估計該買賣實例之正常買賣總價格:
(1)急買急賣、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之交易
、親友關係人間之交易、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交易、地上物處
理有糾紛之交易、法院拍賣、受迷信影響之交易、包含公共設
施用地之交易、人為哄抬之交易及其他特殊交易。
(2)調查所得之買賣實例,經查證交易價格及各項稅費負擔、有無
特殊付款方式、實例狀況確認後,就買賣實例價格進行調整,
並記載於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
3.本府地政處及地政所地價課長或主辦人員,應經常注意新聞媒體
刊載之房地出售、出租、頂讓及預售房屋之分類廣告,並視需要
派員前往調查其實際價格,與鄰近土地之一般地價動態。
(二)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之編造、審核、整理:
1.編造:
(1)調查所得地價資料,應隨時填載於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
表,並註明調查日期及加蓋職章。
(2)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格式及填寫說明詳如本府編印之
新竹巿實施地價調查估計作業規定。
2.審核:
(1)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應每一個月彙整一次,送由地政
所課長、主任審核,並加蓋職章註明審核日期;地政所主任得
授權課長核定之,惟授權核定之地政所主任應每月抽查一次,
其抽查件數以該月所調查實例件數五分之一為原則。
(2)審核人員在審核時,除應注意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內
應行填載之各欄有無遺漏外,並應就其資料之正確性詳予審核
;如對其資料有懷疑時,應列印書面資料並另行派員複查,經
複查後認為原調查正確,則複查人員應於「承辦員」欄位加蓋
職章並註明複查日期,反之應重製調查估價表連同原調查估價
表一併送核。
3.整理:審核確定之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應以巿為單位
,按調查先後順序,將買賣實例、收益實例分開,分別自1號起
逐年編流水號,暫時裝訂成冊或製成磁性媒體逐級核章保存,以
供估計區段地價之用。
八、調查影響區段地價之因素:
(一)調查因素:指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
共建設、特殊設施、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發
展趨勢及其他影響因素之資料等。
(二)調查方法:
1.應調查之資料,由地價調查人員實地調查或勘查,其中土地使用
管制資料,都市土地向本府都巿發展處查詢;非都市土地則查閱
土地使用編定圖,必要時並查閱土地登記簿;另外土地改良(分
為建築基地改良、農地改良及其他改良)資料,應向本府相關單
位查詢。
2.所得之影響區段地價資料,應填載於地價區段勘查表。
九、製作買賣或收益實例地價分布圖:
(一)以市為單位並以前一年之地價區段略圖繪製或由電腦自動產製地價
分布圖,圖上並應標明地段別、主要道路及明顯之建築物或設施。
(二)買賣(收益)實例地價之註記方法如下:
1.買賣實例之土地合理買賣單價應先依照本府所訂之調整至估價基
準日地價用之比率調整至估價基準日之地價─指辦理重新規定地
價當年之九月一日。
2.由作業單位視分布圖及地價區段範圍大小,依下列二種方式,擇
一辦理或由電腦自動產製:
(1)於分布圖上相關或適當位置加蓋方形戳記,並將實例之編號及
單價填載於戳記內。
例如:
(2)將實例之編號及單價,註記於三角形小紙片,再將紙片尖端粘
貼於分布圖上相關位置。
例如:
十、估計實例土地正常單價:
(一)以買賣實例估計土地正常單價方法如下:
1.判定買賣實例情況,非屬特殊情況者,買賣實例總價格即為正常
買賣總價格;其為特殊情況者,應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以下簡
稱本規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修正後,必要時並得調查鄰近相
似條件土地或房地之市場行情價格,估計該買賣實例之正常買賣
總價格。
2.地上無建物者,計算土地正常買賣單價。其公式如下:
土地正常買賣單價=正常買賣總價格÷土地面積
3.地上有區分所有建物,買賣實例為其中部分層數或區分單位者,
其土地正常買賣單價之計算程序如下:
推估各樓層可出售面積、各樓層房地正常買賣平均單價、車位平
均價格及車位數。
估算全棟房地可出售總價格。其公式如下:
全棟房地可出售總價格=Σ〔(各樓層房地正常買賣平均單價×
各樓層可出售面積)+(車位平均價格×車位數)〕
計算全棟建物現值,依本規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估算全棟建物之裝潢、設備及庭園設施等費用。
估算全棟建物買賣正常利潤。
計算土地可出售總價格。其公式如下:
土地可出售總價格=全棟房地可出售總價格—全棟建物現值—全
棟建物之裝潢、設備及庭園設施等費用—全棟建物買賣正常利潤
計算土地正常買賣單價。其公式如下:
土地正常買賣單價=土地可出售總價格÷基地面積
4.地上有建物,且買賣實例為全部層數者,其土地正常買賣單價之
計算程序如下:
計算全棟建物現值,依本規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估算全棟建物之裝潢、設備及庭園設施等費用。
估算全棟建物買賣正常利潤。
計算土地正常買賣總價格。其公式如下:
土地正常買賣總價格=全棟房地正常買賣總價格—全棟建物現值
—全棟建物之裝潢、設備及庭園設施等費用—全棟建物買賣正常
利潤計算土地正常買賣單價。其公式如下:
土地正常買賣單價=土地正常買賣總價格÷基地面積
所稱全棟建物買賣正常利潤,應視實際情況敘明理由估計。
(二)以收益實例估計土地正常單價之方法,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三
章第二節規定辦理。
十一、劃分地價區段並填具地價區段勘查表:
(一)劃分地價區段:
1.區段劃分之方法:
(1)由承辦員攜帶地藉藍晒圖、地價分布圖及地價區段勘查表實
地勘查,以巿為單位,斟酌地價之差異、當地土地使用管制
、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
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發展趨勢及其他
影響地價因素,於地籍圖上或數值化地籍圖檔,將地價相近
、地段相連、情況相同或相近之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
(2)已開闢道路及其二側或一側帶狀土地按其所處位置、繁榮程
度及地價高低情形,分別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指具有顯著商業活動之繁榮地區,
依當地發展及地價高低情形劃設之地價區段,其劃分原則
如下:
甲. 地價區段界線以距離臨街線十八公尺之裡地線為準。
乙. 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原則上以每交叉道路口中心線
為起訖,但繁榮程度有顯著不同時,可劃分為兩個以
上之區段。
丙. 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由地政所主辦人員、課長及主
任視實際情況擬定,經本府地政處複勘後決定。
丁. 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如其中一部分繁榮程度有明顯
變動者,應衡酌實際情況,調整原劃分之區段。
一般路線價區段:指繁榮街道以外已開闢之道路,鄰接該
道路之土地,其地價顯著較高者,於適當範圍劃設之地價
區段;其適當範圍應參考各該地區土地使用分區類別及一
般之宗地深度予以斟酌劃設,原則上以臨道路十八公尺範
圍為準。但該筆土地深度過深或過淺時,得以適當地籍線
劃之。
(3)非建築用地中經依法允許局部集中作建築使用且其地價有顯
著差異時,應就該建築使用之土地單獨劃分地價區段。非都
市土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零星建築用地,或依規
定應整體開發而未開發之零星已建築用地,在同一區段範圍
內,得將地價相近且使用情形相同而地段不相連之零星建築
用地,視為一個地價區段另編區段號。
(4)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單獨劃分地價區段。但其毗鄰之非公共設
施保留地均屬相同區段地價之地價區段時,得併入毗鄰之非
公共設施保留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
(5)帶狀保留地穿越數個地價不同之區段時,應視二側非保留地
地價區段之不同,分段劃分地價區段。
(6)一般區段:除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及一般路線價區段以外之
一般地區,依劃分地價區段原則所劃設之地價區段。
(7)地價區段之界線,應以道路、溝渠等自然界線或使用分區、
編定使用地類別等使用管制之界線或適當之地籍線為準。繁
榮街道路線價區段,應以裡地線為區段界線。路線價區段之
界線,應以距離臨街線適當深度範圍為準。
2.區段劃分應注意事項:
(1)都市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類別,為影響地
價之主要因素,在劃分區段前,應先確定是項資料有無變動
,以合理劃定區段界線。
(2)區段劃分時,承辦員務必親自至實地勘查其實際情況。
(3)劃分區段應以土地利用價值及明顯地形、地物為主,土地界
址為輔;面積較大之宗地若利用價值有顯著差異時,宜劃為
不同地價區段,不宜完全遷就土地界址。
(4)同一地價區段範圍內如有特殊之土地,應以紅色筆加以圈劃
,作為檢討時應否併為同一區段之參考,如情況相差不多,
儘量避免單獨將一、二筆土地另行劃分一區段。但其地勢與
毗鄰土地顯不相當,且地價有顯著差異者,應另行劃分區段
。
(5)流失地暫已失去使用價值,其地價與一般土地必然相差甚鉅
,宜勘查後另劃地價區段。
(6)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之裡地應單獨劃分地價區段。
3.複查地價區段:課長以上人員於審核時,對於地價區段範圍調
整之地區,應前往實地複查。
(二)填具地價區段勘查表:實地勘查地價區段後,應填具地價區段勘
查表,格式及填寫說明詳如新竹巿實施地價調查估計作業規定。
十二、繪製地價區段圖:
地價區段劃分完竣且地價區段勘查表經核定後,地政所應依下列規
定繪製地價區段圖一份,地價區段略圖一份或以電腦產製地價區段
圖檔(供評議時說明用):
(一)用圖:
1.地價區段圖:其用圖比例尺由地政所自行斟酌實情產製。
2.地價區段略圖:其用圖比例尺由地政所自行斟酌實情產製。
(二)繪製方法:
1.人工繪製
(1)地價區段界線:以紅色實線表示,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及一
般路線價區段中,如同一街道劃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區段者,
應在區段與區段間劃明界線,並以箭頭「←.→」表示各區
段之起訖。
(2)區段號:以市為單位,自左上角往右下角由上而下編列,又
區段號碼應加蓋於各區段之中央適當位置:繁榮街道路線價
區段以紅色雙圈「◎」表示,一般路線價區段及一般區段以
紅色單圈「○」表示。
(3)區段地價:每一區段之上期地價,一律用藍色戳記加蓋於區
段號公告現值(公告地價)等字之下方,當期所擬訂之地價
,以紅色戳記加蓋上期公告現值(公告地價)之下方,經評
議修正之地價,以黑色戳記加蓋於擬訂公告現值(公告地價
)之下方,其數字以阿拉伯數字表示,大小應力求與區段號
碼之大小相稱(格式如附件三之一)。
(4)區段圖之校對:區段圖繪製完竣,應於校對無誤後,於該地
籍圖背面由承辦員蓋職章並註明查勘年期,經地政所課長、
主任審核後,送由本府地政處主辦人員、地價科長及處長等
核章。
(5)區段圖摺法:以長三十公分,寬二十公分為準,並於摺妥後
之正面加蓋有邊之戳記(格式如附件三之二)。
2.電腦產製
(1)地價區段界線:以紅色實線表示,線寬以大小相稱,應需求
自行訂之。
(2)區段號: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以紅色雙圈「◎」表示,一般
路線價區段、裡地地價區段及一般區段以紅色單圈「○」表
示。
(3)區段地價:每區段上期公告地價於區段號下方以藍色阿拉伯
數字表示之。
每區段當期擬訂之地價於上年地價、公告現值下方以紅色阿
拉伯數字表示之。每區段經評議修正之地價於本年公告地價
之下方以黑色阿拉伯數字表示之。
(4)區段圖之校對:電腦產製圖檔繪製完竣,應於校對無誤後,
製成磁性媒體二份,註明年期,並加蓋地政所承辦員、課長
及主任核章後,一份留存,一份送地政處。
十三、估計區段地價並填具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
(一)估計有買賣實
例或收益實例區段之區段地價:有買賣實例或收益實例之區段,
以調整至估價基準日之實例土地正常單價,求其中位數為各該區
段之區段地價。
(二)估計無買賣實例及收益實例區段之區段地價:
1.本府或地政所應依據內政部函頒之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
製作轄內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
2.無買賣實例及收益實例之區段,應於鄰近或適當地區選取二個
以上使用分區或編定用地相同,且依前估計出區段地價之區段
,作為基準地價區段,按新竹巿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表
進行區域因素修正,估計目標地價區段之區段地價。無法選取
使用分區或編定用地相同之基準地價區段者,得以鄰近使用性
質類似或其他地價區段之區段地價修正之。
3.估計區段地價之過程及決定區段地價之理由,應填載於區段地
價估價報告表。
4.第一款所稱之中位數,指土地正常單價調整至估價基準日之單
價,由高而低依序排列。其項數為奇數時,取其中項價格為中
位數,其項數為偶數時,取中間二項價格之平均數為中位數﹔
實例為一個時,以該實例之土地正常單價為中位數。
(三)估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應切實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施
行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處理。
(四)區段地價應以每平方公尺為計價單位,其地價尾數依下列規定計
算之:
1.區段地價每平方公尺單價在新台幣一百元以下者,計算至個位
數,未達個位數四捨五入。
2.區段地價每平方公尺單價逾新台幣一百元至一千元者,計算至
十位數,未達十位數四捨五入。
3.區段地價每平方公尺單價逾新台幣一千元至十萬元者,計算至
百位數,未達百位數四捨五入。
4.區段地價每平方公尺單價逾新台幣十萬元者,計算至千位數,
未達千位數四捨五入。
5.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區段者,其區段地價之尾數,計算至個位
數,未達個位數四捨五入。
(五)估計各區段之區段地價時,應注意毗鄰地區之平衡,其作業及協
調方式如下:
1.同一區內各區段間或各地段間之平衡,由地區承辦員自行處理
。
2.同一地政所轄區內市間之平衡,應由該所主任負責處理。
3.不同地政所轄區或毗鄰縣市間之平衡,由地政處長負責協調處
理。
(六)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格式及填寫說明詳如新竹巿實施地價調查估
計作業規定。
十四、公告地價作業說明會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說明會召開時間應依新竹巿重新規定地價作業進度表規定期限內
召開完竣。
(二)說明會召開時間、地點除函知有關機關團體及新聞媒體廣為周知
外,應事先於本府網站發布新聞,歡迎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
人踴躍參加。必要時並得由本府發布新聞稿或適時藉由電視、廣
播等傳播媒體周知。
(三)說明會之參加對象除土地所有權人及其權利關係人外,得邀請下
列團體或人士:
1.地政士公會。
2.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3.建築師公會。
4.專家學者。
5.議員代表。
6.記者。
7.行政機關代表。
8.其他相關團體代表。
(四)辦理單位應於說明會上說明地價調查、區段劃分及地價估計等有
關法令規定、最近一年來地價態及地動價區段範圍調整情形,並
於會場發送有關宣導資料,供民眾瞭解。
(五)民眾或團體對於地價所提意見,請其以書面載明姓名、住址,敘
明具體理由。
(六)民眾或有關機關團體所提供之意見,應作成書面報告並研提處理
方法併同說明會紀錄,送交本府審核,供作向市長及新竹巿地價
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議委員會)簡報之參據。
十五、擬定公告地價向評議委員會簡報:
由本府地政處會同財政、產業發展處、都巿發展及稅務等單位,參
考當年期土地現值調整方案,上期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
經濟狀況及人民負擔能力,擬定公告地價之調整方案,並向評議委
員會簡報說明。
十六、編造土地現值(地價)評議表:
(一)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完竣後,地政所應按估價結果編造
土地現值(地價)評議表,並詳加校對後,裝訂成冊,經主管課
長、主任審核後,送由本府地政處主辦員、地價科長及處長等核
章。
(二)土地現值(地價)評議表格式及編造說明如附件四之一至四之三
。
十七、評議及統計資料陳報:
(一)評議:地政所辦理估計區段地價完竣後,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
五條規定送由本府提交評議委員會評議,評議時應準備之資料如
下:
1.土地現值(地價)評議表數份。
2.地價區段略圖一份。
3.每一地價區段(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單獨劃分地價區段者
除外)應檢齊下列相關資料:
(1)地價區段勘查表。
(2)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
(3)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或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無買賣或收益
實例者免附)。
(二)統計資料:
1.本府於地價評議結束後,應作成紀錄、委員發言要點,新竹市
平均地權土地地價(現值)評議表各乙份,陳市長核定後,函
請地政所或有關單位,依評議照案修正結果續辦理計算宗地單
位地價,並於土地現值(地價)評議表及地價區段圖封面加蓋
印信並敘明「新竹巿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第○次會議評
定」字樣。
2.○○年公告地價調整情形與○○年公告地價比較分析等表陳報
內政部。(格式及計算公式如附件五之一至五之二)。
3.評議結果本府應將核定之土地現值(地價)評議表一份函送地
政所,另一份存檔;地價區段圖檔地政所應於每三年辦理是項
作業公告日(一月一日)起一個月內燒錄光碟兩份並逐級核章
後,一份地政所留存,另一份函送本府存查。
十八、計算宗地單位地價:地政所應依備查結果按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
電腦作業系統之規定,將區段地價輸入電腦,並列印區段地價資料
。經承辦員校對、課長複核,主任核閱無誤並逐級核章後,據以計
算宗地單位地價並列印宗地地價計算清冊(格式如附件六)。宗地
單位地價以每平方公尺新台幣元表示計算至個位數,其計算方法如
下:
(一)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之土地,應依本府函頒新竹市繁榮街道路線
價區段宗地地價計算原則之規定計算。
(二)其他地價區段之土地,以區段地價作為宗地單位地價。
(三)跨越兩個以上地價區段之土地,分別按各該區段之面積乘以各該
區段地價之積之和,除以宗地面積作為宗地單位地價。
十九、編造公告地價表:
地政所計算宗地單位地價後,應依內政部函頒「公告土地現值電腦
作業系統規範」規定之格式另行編造公告地價表,用表格式及編造
說明參照土地現值表格式及編造說明辦理,惟表內「公告土地現值
表」及「公告現值」等字應修正為「」公告地價表」及「公告地價
」,並移送稅務局辦理電腦建檔。
公告地價表格式及編造說明如附件七之一至七之四。
二十、查詢連繫土地歸戶清冊資料及印製空白地價申報書:
(一)土地歸戶清冊資料:
1.由地政所自行列印:於土地所有權人辦理申報地價作業時,由
地政所自行以電腦系統查詢,必要時列印土地歸戶清冊資料或
地價申報書供其申報參考。
2.委託稅務局列印:如經地政所評估自行列印有困難時,則委請
稅務局代為印製。
3.土地歸戶清冊資料如附件八之一至八之四。
(二)印製空白地價申報書:由地政所視實際需要印製,供土地所有權
人申報地價之用(格式及填寫說明如附件八之五至八之六)。
二十一、公告地價:
分別於本府、地政所及各區公所之公告欄或明顯處所公告之。
二十二、受理申報地價:
(一)設置地價申報處或閱覽處:
1.設置地點:
(1)設於地政所。
(2)土地所有權人戶籍不在本市者,應設於本府或地政所。
(3)受理地政電子閘門資訊系統線上申報。
2.陳列資料:公告地價表、地價區段圖。
3.備用文件:地價申報書收件簿(格式如附件九之一至九之三
)、空白地價申報書、申報地價委託書(格式詳如附件十)
及其他必需資料、用具等。
4.申報處閱覽處門首應標示「新竹市重新規定地價申報閱覽處
」。
(二)接受申報地價:
1.受理之方法:
(1)在地價申報處受理申報。
(2)郵寄收件。
(3)網路申報。
2.受理申報地價之期限:公告地價之次日起三十天(星期例假
日照常收件)。
(三)受理地價申報書時之處理方法:
1.土地所有權人應按戶填報地價申報書。
2.委託他人代辦申報地價者,應附繳委託書。
3.分別共有土地由所有權人按持分比例單獨申報。
4.公同共有土地由管理人申報地價,如無管理人者,由過半數
之共有人申報地價。
5.法人所有土地由其代表人申報地價。
6.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者,應由繼承人檢具經切
結之繼承系統表申報地價。
7.受理之地價申報書,應予編號掣發收據,並按收件先後順序
登記於收件簿。
8.當日所收之地價申報書應分析申報情形,並於歸戶清冊銷號
,不得稽延積壓或遺漏。
9.受理地價申報書時,應注意事項:
(1)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時,對土地標示或所有權人姓名、
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等應予檢查,如有漏
誤或未蓋章者,應請當場補正或補填,如
(2)地價申報書之單位地價,應以正楷大寫,按宗填報每「平
方公尺」單價,以新臺幣「元」為單位,不滿一元部分四
捨五入,但每「平方公尺」單價不及十元者,得申報至「
角」位。
(3)由管理人或代表人申報地價者,其所申報之地價,如低於
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應檢附該管理人或代表人得處分
財產之合法證明文件。
(4)地價申報期間土地所有權已移轉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申報地價期間內土地所有權移轉而原所有權人尚未申報
地價者,得由新所有權人於申辦移轉登記完畢後辦理申
報地價,惟以地價申報期間為限,不予延長。
申報地價期間內土地所有權移轉,如原所有權人業已申
報地價者,即以其申報地價為準。
申報地價期間內土地已買賣,而尚未申辦移轉登記者,
原則上仍由原所有權人申報,如其不願申報者,得由承
受人附具買賣契約書影本代予申報,但以地價申報期間
為限。
(5)地價申報書不得塗改或挖補,如有填寫錯誤,應請土地所
有權人在塗改處,加蓋印章。
二十三、核定申報地價:
(一)受理之地價申報書由地政所承辦人員初審申報地價後,經地價
課長複審轉陳主任核定,並分別蓋章。
(二)地價申報書依法核定後,應保存原件,並將非按公告地價八折
申報之地價申報書影印一份彙送稅務局更正。
二十四、核定及通知低報土地之申報地價:
(一)凡經審查核定屬低報地價之土地,應即據以編造低報地價土地
清冊(格式及編造說明如附件十一之一至十一之二)。
(二)實地會勘並編造低報地價土地調查報告表(格式及編造說明如
附件十二之一至十二之二)陳報市長核定,並依下列兩點處理
:
1.經核定應予照價收買者,應即依照價收買程序辦理,並以公
告地價為照價收買土地之申報地價通知稅務局。
2.經核定不予照價收買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
價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稅務局。
二十五、成果統計:
(一)成果統計,依下列各點辦理:
1.成果統計表四種(格式如附件十三至十六),均由地政所編
造統計表各二份,一份留存,另一份送由本府地政處編造總
表各二份,一份函報內政部,一份留存本府。
2.重新規定地價、地目別、筆數面積及地價統計表,依「土地
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以當期「公告地價」檔
辦理統計。
3.重新規定地價土地戶數一覽表,除私有部分按土地歸戶清冊
辦理統計外,至於公有部分可參酌稅務局電腦資料辦理。
4.重新規定地價土地公告地價、面積、筆數及地價一覽表,除
公告地價以區段地價辦理統計,至於所列面積、筆數之總和
,應與重新規定地價土地面積、筆數一覽表所列數字相同。
5.重新規定地價申報地價情形一覽表,應申報地價總戶數應與
重新規定地價土地戶數一覽表內私有土地總戶數相符,至於
筆數應以持分筆數辦理統計。
二十六、輸入公告地價及申報地價:
(一)輸入公告地價:應將公告地價輸入地籍資料庫。
(二)輸入申報地價:
1.公有土地以公告地價為其申報地價予以輸入土地登記複丈地
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
2.私有土地非按公告地價八折申報者,由稅務局於電腦檔案建
立申報地價資料完竣後,按地號順序列印重新規定地價土地
所有權人非八折申報地價清冊(格式如附件十七)送地政所
據以輸入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以資配合。
3.私有土地按公告地價八折申報者,依其申報地價輸入土地登
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
4.其餘未申報者以公告地價之八折為其申報地價予以輸入土地
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
二十七、稅地特別調查造冊移接: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及
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二十八、整理裝訂地價申報書:由地政所按收件號順序整理裝訂。
二十九、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