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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未登記土地辦理測量登記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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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未登記土地測量登記作業,特訂
    定本要點。


二、凡未依土地法(以下簡稱本法)完成總登記之土地,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其測量登記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因地籍圖重測或其他地籍整理發現之未登記土地,依下列規定辦理:
    有保管或使用機關之未登記土地,應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由原保
    管或使用機關囑託新竹市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政所)辦理測量登
    記。
    無保管或使用機關之未登記土地,應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由地政
    所逕行登記為國有。
    前項之未登記土地,如合於行政院頒關於水道河川浮覆地及道路溝渠
    廢置地所有權歸屬處理原則規定者,仍依其規定辦理。


四、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發現之未登記土地,應依國有
    財產法第十九條規定,由該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囑託地政所辦理測量
    登記。


五、占有人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規定主張因時效完成取
    得土地所有權之未登記土地,由當事人向地政所申辦所有權登記,地
    政所經審查無誤後應即公告並通知國產局與本府產業發展處、工務處
    、交通處及都市發展處無異議後,始得辦理登記。


六、依本法第四十五條擬訂實施計畫專案辦理測量登記之未登記土地,應
    依核定計畫辦理。


七、未登記土地辦理測量時,應依規定計收測量費。其需辦理三角測量、
    三邊測量、精密導線測量或圖根測量始可據以測定其關係位置者,應
    視實際需要專案核計測量費用。


八、地政所辦理未登記土地測量,應繪具實測圖謄本或地籍藍晒圖並繕造
    面積計算表及新登記土地清冊(如附表一)依法辦理登記。由本府地
    政處(以下簡稱地政處)辦理測量者,如為小範圍土地,應將上列資
    料囑託地政所依法辦理登記。其屬大範圍土地者,應繕造新登記土地
    清冊連同附表二或附表三所列資料囑託地政所依法辦理登記。


九、未登記土地依本法辦理測量登記後,地政所應將新登記土地清冊、面
    積計算表及地籍圖謄本或地籍藍晒圖報本府備查,並繕造地籍異動通
    知書,通知有關機關據以釐整有關簿冊圖卡。


十、新登記土地如為小範圍土地,地政所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地籍圖
    訂正描繪圖一次函送內政部土地測量局及地政處,據以訂正地籍藍晒
    底圖或地籍藍晒圖。其屬大範圍土地者,應另依附表二或附表三將有
    關資料各一份分送所列資料保管機關保管使用,並訂正有關圖冊。


十一、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