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地政事務所(簡稱地政所)為服務遠途申請人申辦登記案件,
減少其往返次數以節省時間、交通成本,並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增加
政府施政滿意度,訂定本規定。
二、服務對象、範圍:
(一)對象:新竹市以外之其他縣市申請人主動提出申請者。
(二)範圍:
1.簡易案件
2.買賣、贈與、交換:筆棟數合計五筆以下、申請人合計五人以下
或連件件數三件以下者。
3.抵押權設定:筆棟數合計十筆以下、申請人合計五人以下或連件
件數三件以下者。
三、受理作業程序:
(一)收件:收件人員受理遠途民眾申請先行審查登記案件後,應於登記
申請書加蓋「遠途先審」戳記,並記錄於遠途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
查紀錄表(如附表一)。
(二)計收規費:依規定計收規費。
(三)先行審查:
1.先行審查,依決行層級逐級陳核;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即告知
申請人,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依收件號數之先後
次序及各類案件處理期限表之處理期限辦理。
2.案件須補正而能當場補正者,即由申請人完成補正;不能當場完
成補正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六條規定以書面敘明理由或
法令依據,當場交由申請人領回或寄發補正通知書。
3.審查結果應予駁回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以書面
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當場交由申請人領回或寄發駁回通知書。
(四)辦理登簿、繕發書狀、異動整理、歸檔等。
四、受理之案件,於登記前如有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情事,仍應
依法辦理。
五、地政所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作業流程詳附表二。
六、本規定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