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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自耕保留交換調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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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新竹市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第
    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新竹市自耕保留交換調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七至九人,
    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地政處處長兼
    任,其餘委員分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新竹市地政事務所主任。
(二)土地所有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主席。
(三)具有地政或法律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士二人至三人。
(四)地方公正人士二人至三人。
    委員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
    退。
    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本府就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辦理本會幕僚事務。


四、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本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會議主席。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五、本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六、本會委員對其本身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調處
    。


七、本會召開會議時,應通知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依需要邀請有關
    機關代表列席。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