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地政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新竹市政府地政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九人
,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地政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新竹市地政士公會代表二人。
(二)社會處主管代表一人。
(三)地政處及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業務主管代表三人。
(四)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懲戒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機關或團體
代表職務異動或辭職者得隨時改聘(派)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
為限。
懲戒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三、懲戒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
出席,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四、懲戒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五、懲戒委員會會議對外不公開,與會人員對於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
議均應嚴守秘密。
六、懲戒委員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若委員有應迴
避而不迴避之情事,當事人得列明原因及事實,向懲戒委員會申請迴
避。
七、懲戒委員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