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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地政士懲戒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3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地價字第 1140027813 號
法規體系: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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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地政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新竹市政府地政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九人
    ,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地政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新竹市地政士公會代表二人。
 (二)社會處主管代表一人。
 (三)地政處及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業務主管代表三人。
 (四)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懲戒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機關或團體
    代表職務異動或辭職者得隨時改聘(派)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
    為限。

   懲戒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三、懲戒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
    出席,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四、懲戒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五、懲戒委員會會議對外不公開,與會人員對於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
    議均應嚴守秘密。


六、懲戒委員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若委員有應迴
    避而不迴避之情事,當事人得列明原因及事實,向懲戒委員會申請迴
    避。


七、懲戒委員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