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為因應全球化潮流,擴大為民服務,並規範土地、建物所
有權人(以下簡稱所有權人)申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之相關事
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內容,以新竹市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政
事務所)之土地建物登記資料為準。
三、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內容如下:
(一)所有權人中、英文姓名及護照別名。
(二)所有權人出生日期。
(三)所有權人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四)土地標示:地段、地號、面積、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
(五)土地所有權:登記日期、權利範圍、權狀字號。
(六)建物標示:地段、建號、建物門牌。
(七)建物所有權:登記日期、權利範圍、權狀字號。
土地、建物之他項權利部及土地建物所有權部之其他登記事項,不予
顯示。
四、申請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經地政事務所當場審核無誤後受理之。
(一)所有權人親自申請者:
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所有權人身
分證明文件正、影本及護照影本(若無者免附),身分證明正本於
繳驗後發還申請人。
(二)代理人代為申請者:
1.除檢具申請書、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護照影本外(若無
者免附),應另填具委託書,但申請書已載明委託關係者,不在
此限;代理人並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於證明文件內簽章。
2.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使領館驗證;在中國大陸地區作
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申請人以申請本人所有之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為限。
五、申請書如附表一;證明格式採 A4 謄本用紙,如附表二。
六、地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可參酌附表三之
資料來源填載。
七、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應填載之英譯文字,以通用拼音為原則。
八、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時,得先列印申請標的之公務謄本附案;英文不
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之資料以該公務謄本之核發日期為準。
九、地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應於五日內完成核發。
十、申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應繳之行政規費,比照登記謄本之收費
標準每張新台幣二十元。
十一、申請書、證明影本、所有權人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護照影
本等相關資料之歸檔,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